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2-01-17 19:04:18
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
所以我才會認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為所有權似乎沒有問題。
如果物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那麼登記名義移轉=\=所有權移轉,這可理解。
但問題是物權行為雖然是錯誤意思表示,但因不得撤銷,仍應該認為有效。
所以整個買賣看起來視這種情況...
債權契約內容=\=物權契約內容=移轉登記內容。
(僅有A地) (A+B地) (A+B地)
看起來買受人似乎就取得B地所有權了。
※ 引述《baseball5860 (法盲剋星)》之銘言:
: 看了一下下面的回覆似乎都沒有回覆到問題...
: 在這邊簡單回覆一下
: 因為系爭情形屬於登記錯誤,當事人間並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所以所有權尚未移轉(也就是所有權雖然外觀上經移轉登記,但實際上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換言之,買受人此時所受之利益乃「登記名義」之利益,因此須依不當得利返還予出賣人的也是該登記之利益,以上。
: 希望對原po有所幫助!
: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 :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 : 要  旨:
: :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 :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 :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 : ================================================================
: : 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 :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 : 土地的占有。」
: :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 :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 :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 : 請問大家,謝謝。
: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1-17 20:13:00
物權無因性,應該是指物權行為效力不因債權行為而受到影響。所以物權行為效力要視是否達成要件而定,以不動產的移轉為例,則要有移轉合意、交付、登記,現在是合意的要件沒有達成,所以所有權未讓與,故以返還登記為訴訟標的
作者: baseball5860 (小T)   2022-01-17 20:28:00
就像我的回文講的,沒有讓與合意,就算有登記一樣不會發生物權移轉的效力,所以根本不用返還所有權的利益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1-17 23:31:00
我的想法是,這件案例是缺少讓與合意的情狀,故不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因此不涉及撤銷。如果解釋為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讓與合意出現瑕疵,且不得撤銷,那麼所有權就會發生移轉,需要返還的利益標的確實為所有權。看過判決後,其中當事人確實也主張所有權返還。所以老師那麼寫,我不曉得原因,可能是有漏看書中其他內文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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