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證券交易法的一些問題

作者: Kapono (Kapono)   2022-04-12 14:36:44
※ 引述《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之銘言:
: 大家好,最近讀證交法,遇到一些法條解釋上問題,特此請教
: 1.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0條規定,委託書徵求人除委託
: 股務代理機構以外,受代理股份3%之限制但對照公司法177條2項有明確指出限定
: 徵求之情形係在「受2人以上」委託時,委託書規則20條並未如此規定,是否係
: 指公發公司之主動個人徵求只要「代理」,就有3%妣郃謘A而無論其代理之股東人數?
推測可能是自己念的,如果是上課的話老師應該會教到這兩個一開始就不是同一個方向
(一)委託書規則第5條、第6條,均屬「主動徵求」的類別
(二)公司法第177條和委託書規則第13條則是放在同一個類別「非屬徵求」
會把兩個混在一起問,即屬欠缺前開上位概念
回答你的問題,這兩個概念既然不同方向,故而委託書規則第5條、第6條的主動徵求,
自然不受公司法第177條的非屬徵求的「人數限制」,僅受到委託書規則第20條的
徵求股數上限
: 2.在證交法155條之沖洗買賣,實務上認為因為法條並未規定,所以就算以市價或
: 均價大量交易,只要有外觀上交易活絡之表象,最終價格未變動仍然該當。惟操縱
: 市場行為定義上與價格變動掛勾(供需理論),故學理上是否需額外添加此一不成文
: 構成要件呢?
這個問題也是上課應該會教到的問題
證交法第155條立法之初,即已完全區分兩者立法
(一)拉高交易量: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沖洗買賣,本即僅預設規範「單一行為人」
人拉高交易量之行為處罰,故而不涉及價格高低。
附帶論及,如果是行為人兩人以上拉高交易量之處罰,則係以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
相對委託處罰之。
(二)拉高價格:立法上本即設定以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交易加以處罰,
為避免違法認定過於任意,尚且增定「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的要件。
回答你的問題,因為「完全區分」兩者,故而在處理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就僅以
拉高交易量之不當行為加以處罰。
作者: business85 (business85)   2022-04-12 16:22:00
作者: tatalzy (阿獺)   2022-04-12 17:05:00
好文推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04-12 17:25:00
謝謝您的回答,本廢有上學校課程,會有第二問是當初老師上課真的如此批評(在筆記裏有),但本學期遠距,教授不回信...下禮拜期中...才臨時上來問,至於第一問我的想法是,有分徵求態樣應該只有使用委託書規則不是嗎?公司法既無區分,解釋上所謂受委託就不排除是你找人委託你還是對方主動委託你?所以才有這個疑問,想確認一下公發公司主動徵求是否凡代理行使就有3%限制補充:雖前述有提及有上學校正課,惟僅在澄清事實,提出如此愚蠢的問題全責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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