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司法特考-民法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09:53:40
大家早安!
90年司法特考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認領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後,丙繼承乙之遺產。乙死亡之十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不
當得利?
謝謝!
作者: Hengs (阿火)   2022-04-16 12:17:00
應該無理由吧,因為認領的子女其權利等同婚生子女。自然有權利繼承遺產,如有錯誤請指教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12:46:00
題目已說無血緣,有才可以認領
作者: motinger (莫提哥)   2022-04-16 15:01:00
契類無物不侵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15:19:00
m大可以再多開示嗎?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4-16 16:39:00
淺見以為,請求權如學說所述,有順序之分,契類…..這其實很直觀,因為雙方有訂定契約,一定是先按照契約主張其權利,之後一些法定之債其實我個人覺得還好,但依照其特性,如侵權行為主要在請求損賠,不當得利主要在調整完法律上原因的財貨變動,或許也有一定順序的問題,不過順序是一回事,請求權競合是一回事,很多時候會同時有多個請求權可以主張,在少數有法律分際的問題以外(如契約當中的履行利益跟侵權行為競合),基本上都會構成請求權競合的情況,這題也不例外,基本上會構成767、179、184(有主觀要件)…等請求權競合,會只說767原因不外乎是該請求權為物權請求權,具有對世效,故在可以請求767的情況下,會優先行使767,大概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4-16 16:48:00
個人認為179也可以主張啦,不寫的原因我不曉得,或許作者認為有180條3款的情勢(?更正:180條1款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16:52:00
謝y大,這可能是原因之一,但在雙方明確下,是否有需要論及“對世效”?謝N大,但後來發見無血緣也是履行道德上義務?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4-16 17:42:00
確實,如果只有兩個人,其實179或是767沒什麼差別,都可以實現甲的權利,真的要說,大概就是訴訟法上舉證事項的差別,至於如果有第三人,那179跟767可就天差地別了……
作者: lb57 (打你個死光頭)   2022-04-16 17:44:00
時效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4-16 18:30:00
本題要討論不當得利的話,應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利益之移轉非自己所為),所以不會有180條1款適用。我在猜作者可能先把本題當作給付型不當得利,再依該款排除而不寫179;不過這樣就觀念錯誤了...
作者: wegotfamily0   2022-04-16 19:15:00
沒有使他方受有損害ㄅ
作者: allsame   2022-04-16 21:56:00
可以參考109司律民法的評分要點 當年也有這個考點 有分析不當得利的要件是否符合就會給分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23:56:00
請問是那一題?我有看到不當得利的考題,但沒有這題的考點
作者: allsame   2022-04-17 11:17:00
民法二的最後一題 可以配合題目一起參閱否認婚生之後得否向該子女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要先討論婚生否認之訴是否有溯及效力等等 在當事人改為繼承人的情況下不當得利部分的考點仍然相同需探討是否為善意受領、所受利益是否存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