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請問:
1.小額訴訟金額不大,假執行的意義著實不大,本條之立法意旨?
2.若為金錢給付,此時的假執行=假扣押?
感恩!
作者: Flora1012 (Flora) 2022-05-18 22:33:00
1、避免被告以上訴來阻礙原告的債權實現2、「假執行」是終局執行,可以讓原告的金錢債權獲得實現、滿足;「假扣押」是保全執行,至多只能查封財產或禁止移轉,不能進展到滿足債權的階段補充第一點,我認為就是因為小額訴訟所涉標的金額不大,因此規範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賦予未確定的給付判決執行力不會對被告權利造成太大干預或侵害,所以立法者選擇讓原告權利儘可能獲得實現~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2-05-18 22:52:00假執行就可以強制對方財產了,怎麼意義不大?
作者: Flora1012 (Flora) 2022-05-18 22:55:00
感覺你可能不是很了解「假執行」的意義和相關概念?等到強執讀到終局執行名義/保全執行名義的差別,可能會比較了解兩者間差別~
強執要念這麼深入?我打算作作考古題就好了...Orz
作者: Flora1012 (Flora) 2022-05-18 23:05:00
強執我也沒唸很深,但至少讀執行名義的競合這個CP值最高的部分一定要了解終局/保全執行名義的差別,概念其實滿基礎的
作者:
waakye (明天的太陽)
2022-05-19 15:30:00我的看法是既然金額不大,就不要再讓債權人多負擔去聲請假執行
也有道理學法律後,覺得怎麼論述都可以,只要有道理,事情無絕對,好的律師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