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曾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 22 時
許,甲在某公園內,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向乙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後,即在原地
施用,經警巡邏時當場查獲。甲思減輕其施用毒品刑責,向警供出毒品來源。本案經檢察官
偵查取得其他補強證據後,以乙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起訴(甲施用毒品另案起訴)。法
院審理時,依檢察官聲請傳喚甲到庭證明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供其施用之事實,甲卻以
陳述可能致其受刑事處罰為理由拒絕到庭及拒絕一切證言。試問:甲之主張是否合法? (9
8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考題)
參考書答案是寫依據刑訴181條而享有拒絕證言權,但不能概括拒絕。
疑問是為什麼不能依98年台上第3404號判決,即僅限於該刑事追訴或處罰尚未開始或尚未確
定者,始有適用,而否定甲有拒絕證言權。
二、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與乙共同強盗財物,於審判中,甲聲請傳喚共犯乙及甲之配偶丙以證
人身分到庭作證。下列叙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 乙於行交互詰問前,即表示其恐因陳述致自己
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
准許
(B)丙於行交互詰問前,即表示其現為甲之配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拒
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C)倘乙與甲共同強盗財物已經另案判決有罪確
定,乙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D)乙於行主詰問時,已陳述其如何與甲共同強盜
財物情節,其於行反詰問時,則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
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答案:B
請問選項A錯誤是因為什麼?
自己是認為因為乙符合98年台上第3404號判決所以不享有拒絕權。
但參考書解析是因為180條2項,所以不享有,但是180條2項前提不是指乙要跟甲有1項的關
係才適用嗎?
麻煩各位先進 抽空回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