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YquapH1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
時間: Sun Jul 17 11:59:45 2022
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乙女的的親戚帶著小孩丙到家中作客,
丙看見客廳牆櫃上擺滿了哥吉拉公仔而表示羨慕不已,
乙女為了面子討好親戚,於是表示可將其中一隻公仔贈與給丙。
事後,甲男返家發現其所珍藏的哥吉拉公仔少了一隻,
詢問乙之後得知上述情事,甲決定向丙討回哥吉拉公仔。
請問甲男向丙請求返還哥吉拉公仔,有無理由?
擬答:
本題的爭點在於
一、乙將公仔贈送給丙,是否屬於有權處分?
二、若為無權處分,丙能否主張是善意取得?
三、縱丙善意取得公仔所有權,乙仍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該哥吉拉公仔無論是特有財產或共同財產,在未經甲的同意下,乙皆無權處分。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
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
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
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按民法第948條,乙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將哥吉拉贈與給丙,丙善意受讓而占有之,
並依第801條,丙的占有因受法律保護而取得有所權。
綜上所述,丙因善意取得哥吉拉的所有權,甲請求返還無理由。
另外,甲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主張丙應依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而負返還義務?
若採構成要件說,則乙將公仔贈與丙並無受有利益,乙不構成不當得利,故不適用。
若採法律效果說,則乙縱不構成不當得利,丙仍須返還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