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遇上一題,在請求權基礎上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題:
甲有台車子,乙為謀取不當利益,將甲市價50萬的車子,以60萬售與丙,這時甲得向乙主
張何種權利?
答:
1、184損害賠償得請求50萬
這個沒有疑慮
2、179不當得利得請求50萬or60萬?
課本上是說不當得利只能請求50萬的價金返還
所以179條中「利益」的解釋是單指汽車本身嗎?這樣其餘10萬難道不算無法律上原因獲
得的利益嗎?
不太理解為何50+10萬不算是不當得利。
3、不法管理請求權得請求60萬
那假設這才是最正確的請求權的話,那是否179可以搭配181做使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