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1) –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 初考、地特五等、司特五等、鐵特佐級
許多私訊反映「法學大意」範圍太大,超難準備。但如果你去用大數據分析,其實考來考
去就哪些,考試範圍並不會很難準備。為此,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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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本質上就是刑事訴訟法的絕對重點,但不知道為何,「法學大意」刑訴部分
比較少考,但是今年初考與司特五等考出來兩次了,接下來地特五等與初考,就很可能出
題。鑒於一般課程,刑訴都是快速帶過,我特別簡要整理如下,對付五等考試應該足夠!
【概念解析 -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
1.傳聞證據之基本概念:「傳聞證據」係由傳聞而得之證據(即以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
)。而所謂「傳聞法則」(又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即是原則上將傳聞證據排除作爲
證據的證據法則。
2.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1) 原則:採「傳聞法則」,即排除「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159-4條例外肯認「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3.適用「傳聞法則」之程序
起訴審查、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強制處分審查與協商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
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
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
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相關題目】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傳聞證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司特五等 法學大意
(A) 排除之對象擴大為被告以外之人
(B) 以偵查中為判斷傳聞證據之時點
(C) 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D) 簡易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B
選項A:
(1) 刑事訴訟程序原則採「傳聞法則」,即排除「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選項A正確)於審判外
(→選項B錯誤)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159-4條例外肯認「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選項CD: 起訴審查、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強制處分審查與協商程序→不適用「傳聞
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
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選項CD正確)。
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