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4) – 民法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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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分析】
民法的「損害賠償」最近忽然變熱門,光在111年已經考出來2次了(111司特五等/鐵特佐
級),而且考的還滿難。為此,特別挑選以下106初考這題,跟大家詳細解說「損害賠償」
重要基本概念!
【例題解說】
中古車商甲以新臺幣 50 萬元將 A 中古車出售給客戶乙後,指示員工丙將 A 車開至基隆
市交給乙,丙卻因超速將 A 車撞毀而無法修復。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06 初考
(A) 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B) 僅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 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 丙侵害乙的 A 車所有權
A
前提:要發生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本題是問
「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兩種可能都要討論。
●「侵權行為」→甲或丙對乙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1) 汽車還沒有交付給乙,動產物權行為要件中的「交付」尚未完成,故汽車仍為甲
所有。
(2) 汽車既然仍為甲所有,丙卻因超速將 A 車撞毀並沒有侵害乙的所有權。因此乙不
得本於侵權行為(民法第184、188條),主張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債務不履行」→債務人甲對乙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因為汽車無法修復,甲應給付汽車給乙之給付義務客觀上已不能履行,此屬債務不
履行中之「給付不能」。又依照民法第224條,甲應為丙的過失負責,因此該給付不能應
屬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給付不能」,從而甲對乙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