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個新聞事件有涉及民法契約的問題。
想要聽聽準備法律相關職系的同學們的看法。
個人的淺見是,法律上博客來其實還是站得住腳的。
反倒是阿姨要主張自己不識字被騙,要來改變契約的性質,似乎比較難。
有板友說,阿姨有打卡所以是雇傭契約。
但契約的性質,能以是否有打卡或是其他實際履行的方式來判定嗎?
以下是在書板的逆風言論。請隨意看看。
主要是想聽聽大家的法律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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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發表一點逆風的言論好了。
首先,就當作阿姨真的不認識字好了,那麼當初資方口頭上有沒有說明呢?
假設,當初博客來的主管有跟阿姨說明契約的效果,沒有勞健保和退休金。
或是有提出具有勞健保和退休金的僱傭契約,但月薪會比承攬的酬勞還要少。
阿姨聽完之後,決定選擇了可以提早拿比較多的承攬契約。
若是這樣,兩造合意,阿姨也沒吃虧。
報導中說阿姨今年66歲,服務了二十年,也就是說當年40多歲就做這份工作。
老實說,其實不認識字本身就很難找工作。公司說不定也是基於同情心給阿姨機會。
否則差不多的人力成本,公司其實也可以找其他更年輕又識字的員工。
總之,這是一個自由的社會,本來契約就是雙方你情我願,白紙黑字為依據。
若事後有一方以自己不識字為由,推翻原本契約的內容,那麼契約就沒意義了。
那麼大家以後還敢找不認識字的人簽約嗎? 正當行業的公司應該是不敢了。
所造成後續的效應就是,以後不識字的人就更難找工作了。
最後還是要肯定阿姨獲得補償,還有那位幫忙發聲的律師,也博得了聲量。大家都很棒。
但也要補充一下,剛剛查了近兩年台灣15歲以上人口的識字率,不識字的約有1%。
大概是二十萬人左右。可以確定,這二十萬不識字的朋友們,以後找工作更難了。
以上逆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