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甲雖未提起第三審上訴,仍得於第三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就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B) 如甲預扣利息 100 萬元,僅交付 300 萬元與乙,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始為此項抗辯
,因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涉及法律適用正確與否,第三審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之
(C) 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始抗辯:縱認伊未清償,甲主張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消滅時效。因
是否罹於時效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無庸當事人為舉證, 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之
(D) 乙於第三審上訴理由抗辯其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已全數清償,並提出甲親簽之
收據為證,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斟酌之
個人答案: C
考選部: (D)
(B)看起來很像是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的描述,(C)查到民事訴訟法第 447條第一項第五
款有類似的描述,但那是第二審,不是第三審,想問答案(B)與答案(C)錯在哪裡,有什麼
案例可以參考嗎?
請各位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