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乙之餐廳內白吃白喝,欲離開之際,乙得否將甲攜帶的行動電話及手錶扣留於店內?
(A) 應報警處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留置權
(C)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質權
(D)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抵押權
答案是C
請問為何不是B留置權?
民法612條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
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民法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
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