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eGuy7788 (好人78)》之銘言:
: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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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錄
: 至若審判長不察,許可證人概括行使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乃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
: 違法,且屬有害於訴訟之公正,不因未異議而得視為治癒,該證人於審判外調查中所為之
: 陳述,除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並無上開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
: 此段意思是指證人審判外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基於不證己罪,不適用類推刑訴159-2、1
: 59-3,除非當事人同意,不然適用傳聞之例外嗎?
: 刑訴新手 麻煩各位朋友幫忙 謝謝
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