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23-09-03 12:06:32檢察官助理非聘用人員,亦非約僱人員,而係屬臨時人員(簡章皆有載明)。
依照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
任公職時,臨時人員年資不得提敘。
而法官助理係屬聘用人員,
一般公務員可提敘6職等以下(計算上限為該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甚至可提敘法官(檢察官)公務年資,
也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與檢察官助理大大不同。
望週知。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 如果一直續聘就是不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解雇是要給支遣費的
作者:
kshank06 (hankchu)
2023-09-03 12:33:00有點困惑明明是以同樣方向設置的職位為什麼保障方面會有這麼大的差距
作者:
sn245763 (Herman)
2023-09-03 12:36:00因為是為了摳斯蕩而設置。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23-09-03 12:37:00後面老闆一個是司法院,一個是行政院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3-09-03 13:56:00想請問一下樓主,提敘六職等是指年資可以併算?另外六職等是指薦任六職等?
作者:
edison1003 (é¯åœ‹å°å¾‹å¸«)
2023-09-03 14:05:00法官助理年資不能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3-09-03 14:07:00樓上你看一下法組第12條第3項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23-09-03 14:17:00是。但要符合性質相近要件,法助認定上應屬司法行政職系。
因為法官助理依照法院組織法是有明文規定可以用聘用的檢察官助理目前在法院組織法裡是沒有法源依據的,所以只能用臨時,未來除非修法才可能納入聘用甚至正式人員附帶一提,檢察官助理有適用迴避條款喔,未來要執業當律師要特別留意,不能併計年資還要迴避同一法院!!
檢察官助理有迴避條款有明確的依據嗎?雖然可以比照法官助理,但檢察官助理又剛好沒在組織法裡頭,這樣「臨時人員」還算「司法人員」需要迴避嗎?本來想考家鄉附近的檢察署,多了迴避條款後搞得好兩難啊@@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23-09-03 15:56:00臨時人員去年好像銓敘部有一個函釋載明可以計入休假年資,不過也只有休假年資而已迴避同一法院其實有點奇怪,有明確條文嗎?
作者:
edison1003 (é¯åœ‹å°å¾‹å¸«)
2023-09-03 22:17:00我推太快打錯了,是要打法助能計入律師年資,歹勢歹勢
作者:
wwww2258 (你全家都央大)
2023-09-04 17:23:00檢助好像沒有離職後三年內迴避的問題(非依「法」任用的「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