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人須全體ㄧ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方 適格之必要
共同訴訟類型,若其中有共同訴訟人未為原告或被告,該訴訟 即當事人不適格。
2.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人不須全體ㄧ同起訴或被訴之必要共 同訴訟類型
,換言之,全體當事人未全部為原告或被告,訴訟亦非當事人不適格。
所謂"必要"是指訴訟結果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和一確定的意思吧?
"固有"也可以理解成當事人的組成是固定沒有彈性的。
那麼"類似"呢? 為何要叫"類似"? 為何不反過來叫"非固有"就好?
請問這個名詞的由來為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