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傳喚與通知之區分

作者: sosoway (收收味)   2024-03-14 21:21:31
刑訴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訴71-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作者: WESTONE (oreztsae。裏)   2024-03-14 21:53:00
所以71-1是用通知書,是沒到場義務的。白話講你不去也沒關係。不過通知不到的不利益要自行承擔就是了。XD被通知過的小心得。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4-03-15 01:28:00
71-1還有後段: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並不是不去也沒關係通知書沒有準用71條第二項第四款,不到可能會拘提這件事不用記載在通知書上,反而有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突襲
作者: WESTONE (oreztsae。裏)   2024-03-15 07:31:00
是的,c大講法較精確。
作者: abbasxu (abbasxu)   2024-03-15 17:38:00
要區分起訴前起訴後
作者: chouwang68 (張子房)   2024-03-15 23:36:00
通知還有主體,這又是哪個什麼「名師」的發明。271的重點是審判期日應在場人!否則就是準備被用379上訴。讀法律還是從教科書建構起,才不會很容易被混淆,最重要的是時常精進自己。才不會如姜世明教授所言,只為應付考試,因名額保障勉強上榜,任職後停留在補習班講義的程度,那荒誕的場面就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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