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法律,如果盧貞堅持不離婚
腥菸也不能拿他怎麼樣(吧?
畢竟當時結婚,復生也是真心要娶,意思表示應該沒有問題;如貞也沒有可以讓老公訴請離婚的事由。
我知道看戲是傻子,還是忍不住認真了
有沒有法律系鄉民可以回應一下,哈哈。
民法§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