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 引述《gakuto (鼯鼠五技而窮唯有可愛無)》之銘言:
: : 所以我們才需要一起來討論這個主題
: : 否則當您提出c和a有/無某種關聯的主張
: : 我是不是又可以把d e f g h i j.......牽扯進來
: : 然後要求對方每個都提出看法?
: : 即便d e f g h i j
: : 我可以合理提出 每項都是跟c 或a 有某個相似處
: : 但不代表 有相似處 你就必須一一表達你的意見(也就是說 不想表達本來就是OK的)
: : 否則 這個討論 會沒完沒了
: 不,這不但不會回答不完,而且正是要從你的回答中檢視是否回答的完,
: 才能判斷你的回答是否是一個可以「制度化」的好答案。
: 比方說「同志婚姻是否應該合法?」這個問題,你要提出論述,
: 那麼某甲提出理由一:
: 應該,因為同性戀跟異性戀都是真愛,不該被阻擾。
: 這個答案可能被質疑
: 「那如果一對同志,或一對異性戀人沒有真愛,是否就可以被阻擾?」
老大 若A則B =/= 非A則非B 耶
應該說非A跟 "B或非B" 都無關
(A:真愛,B:不該阻擾)
所以一對同志或異性戀人沒有真愛跟是否可以被阻擾,根本無關。
(非A 跟 根本不影響B or 非B )
: 某甲覺得這很神奇,你的重點明明在「同性戀/異性戀」的對比,
: 結果被質疑「真愛/非真愛」,似乎離題,
: 但這正證明了你的論點顧了前沒顧後,制度化時就會有問題。
: 而後某甲可能做了不當的修正,例如
: 「因為同性戀跟異性戀都可能是真愛,真愛不該被阻擾;
: 至於不是真愛的婚姻,因為無法以法律判別,所以不能以此為由阻擾。」
: 這樣仍然會被質疑「若已經可以判別時,是否就可以用制度禁婚」等等問題。
: 所以回到原本的回答,最簡單的理由可能是
: 「同性戀與異性戀都是人,不應該在制度上有不平等的待遇」
: 這個問題對方無限的提「那雙性戀呢、那ox戀呢」適用度都很高,
: 所以不管對方提 c d e f g h 都可以被檢核過關,顯然這才是應該被制度化的考慮。
: 所以你提師生戀跟同性戀的對比,但這樣的論述在軍人的戀愛中無法解釋成功
: (軍人的戀愛與同性戀也都是被打壓的啊?那為什麼……)
: 就算你針對軍人的部分給了特別的解釋,我還是可以提很多如醫病戀被打壓等等。
: 然而 s 從軍人的例子裡,提出「利益迴避」做為該或不該反對的分界,
: 你可以發現「同性戀」在這個分界下也可以很合理的被置入
: (同性戀中有出現利益迴避問題的就該迴避,沒有的就自由戀愛,跟其他ox戀一體適用)
: 於是這樣的主張顯然地比你的主張有更大的合理性。
: 這就是你的論點會被認為混亂、邏輯性不足的原因。
: 你為了維持用「同性戀被打壓」類比「師生戀被打壓」來證成師生戀不該被禁的合理性,
: 但這個證成面臨任何一項ox戀的挑戰時,你就得去針對ox戀來做一項特別敘述,
: 來區分他們跟你的類比之間的契合度,所以你才會感覺累,覺得沒完沒了。
: 在這樣的情況下,提出 c 去檢查你想談的 a b 關係不但不是離題,
: 相反地它仍然完完全全是針對你用 a b 關係建立的解釋在討論,
: 一旦你沒有辦法用簡單的修正補充來應付 c d e f 等等無限情況,
: 那就是 a b 關係並不是解釋一個制度的好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