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 他鄉何時成故鄉?

作者: romacapri (romacapri)   2013-02-05 11:57:16
http://www.frontier.org.tw/bongchhi/?p=20076
2013/01/21
鄭詩穎
因為她逐漸明白,身為外國人是一種永不結束的妊娠,是恆常的等待、永久的負
荷、無止境的精神不濟,是卸不下的責任,是平凡生活裡硬生生插入的變調,在
變調裡恍然明白,前塵往事已杳然無蹤,取而代之的是更複雜、更吃力的生活。
(Jhumpa Lahiri《同名之人》p.58)
我是一個相當缺乏「遷移」經驗的人。在台北城出生,從幼稚園一路唸到研究所,
都沒有離開過台北,畢業後在台北工作,結婚後還是在台北生活,甚至住在同一
個行政區。唯一算得上數的移動經驗,可能是碩士論文研究期間,因為到台中清
水進行田野工作,每週會住宿清水三到四天,但也不過為期四個月。因此,當我
在「姊妹會 (註1)」遇到來自各個國家的姊妹時,常會情不自禁地欽佩她們揮
別故鄉,到他鄉生活的勇敢與堅強。
2003年12月「南洋台灣姊妹會」成立大會。照片由南洋台灣姊妹會提供
由於我們是群瘋顛女子,大部分的時候,聽姊妹們分享在台灣的生活點滴,總是
趣味橫生。常常聽說,來自東南亞熱帶國度的女性會維持在母國生活時一天洗很
多次澡的習慣,於是造成家人誤解的故事。「姊妹會」資深幹部阿枝偏偏不是如
此,她來台灣時恰好是冬天,越南從沒有過這麼寒冷的天氣,所以阿枝多半很不
情願地去洗澡,覺得冷天洗澡實在太恐怖。原籍柬埔寨的香香則是「姊妹會」的
開心果,不時口出妙言,讓大家哭笑不得,例如:要把蟑螂的「ㄆㄧˋ」(按:
「屍」形同「屁」)體掃起來,天母有個高「ㄋㄧㄠˇ」(按:「島」形同「鳥」)
屋。
只是,心酸的時候也好多好多。小蓮經歷沒有親人支持、獨自在台灣生小孩的艱
辛過程,每次回憶眼睛鼻子都是紅紅的:獨自一人躺在醫院的手術抬,沒有人簽
署「剖腹生產」的手術同意書;一邊帶小孩一邊坐月子,餓肚子的時間比吃飽的
時候多。香香是單親媽媽,那段走投無路、不知道帶小孩往哪裡去的日子,我們
陪她一起走過,雖然現在母子已安頓妥當,平穩幸福地相依為命,但那段回憶太
痛,連回想都不容易。
這樣的艱辛,身為女性,其實不難體會與共鳴。但總也有些孤獨,有些細膩的傷
痛,妳需要耐著性子、設身處地、細細探究制度法令對人的鉗制,才有辦法感受。
例如,身為一個「外國人」。
台灣公民身分、擁有一張身分證,對一般人來說是再正常、理所當然不過的事。
正是因為如此稀鬆平常,自始身為台灣人的我們,其實很難感受、也鮮少有機會
去檢視,作為一個「外國人」、以及從外國人歸化台灣公民的過程中,有哪些崎
嶇險峻。
制度法令哪些法條細節太過生硬?還是從活生生的人說起吧。
依依,和許多我們協助過的姊妹與家庭一樣,總是好客氣,雖然自己也不富裕,
但仍努力想為「姊妹會」與其他移民姊妹多付出些。也和許多移民姊妹一樣,在
她們身上,我常有種感觸「婚姻是場賭博」,以青春歲月作為籌碼碰運氣這個老
公好不好。依依,是賭輸的那一位。2004年與先生結婚來台,很快地生下一個兒
子,幸福的時光十分短暫,不到一年,丈夫開始對依依拳腳相向,一開始,依依
為了兒子一再吞讓,但忍耐也有臨界點,在一次激烈的爭吵與暴力中,依依決定
驗傷、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進而與丈夫分居。雖然台灣是個傷心地,但為了孩
子,她努力適應,決心在這裡好好生活。2008年,依依開始申請歸化,現行《國
籍法》規範(註2) ,外國人歸化台灣國籍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並經歷「準歸
化」階段,過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取得台灣國籍。她依法定程序放棄菲律賓國籍,
卻在歸化的最後階段,台灣政府主張她和先生分居,因此駁回她的歸化申請,頓
時,依依成為「無國籍人」,無法繼續歸化程序,也難以回復菲律賓國籍。依依
不甘接受台灣政府的決定,也不解原本都好好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歸化流程的
她,為什麼突然成為沒有身分、沒有國籍歸屬的「國際人球」。
大部分的移民姊妹沒有遇到依依經歷的慘事,但也不時感嘆「放棄國籍」的傷痛。
先回過頭來談談「歸化」。一般台灣人大概很難體會,公民身分與相關權利的重
要性,一切實在太理所當然了。但對新移民姊妹而言,要在台灣安穩生活,台灣
國/戶籍與身分證幾乎是「必需」。歸化的前階段是「居留」,持居留證,意指
可以合法居留台灣、加保全民健保;只是,居留權益與居留原因息息相關,一旦
居留原因消失,居留權益亦有所不保(註3)。況且,「居留身分」無法享有大
部分社會福利的保障(例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長期照顧等),合法居留的
外國人若是不幸遇到困境,只能獨立承擔。因此,歸化台灣國籍幾乎是每一位移
民姊妹想要好好在台灣生活的「唯一選項」。不過,台灣政府說,台灣採「單一
國籍原則(註4)」,歸化台灣國籍必需放棄母國國籍,因此為了這個「唯一選
項」,移民姊妹放棄原國籍,情感上仍是母國人,但在法律地位上卻成了外國人,
回娘家需要申請簽證,依「外國人」身份過海關,「近鄉情怯」不足以形容,
「情何以堪」倒是比較貼切。
只是,在台灣生活,移民姊妹的要求往往很卑微,有身份、能安穩生活就好,這
樣細膩的傷痛鮮少被搬上檯面,太奢侈了。
阿草和月荷的故事就是要求卑微的那一種。
2012年「南洋姊妹劇團」《她鄉‧他鄉》巡演。照片由南洋台灣姊妹會提供
阿草,2003年來台,有一個兒子,婚姻不幸福的她歷經許多努力最終仍然走上離
婚一途,阿草與前夫共同行使兒子的權利義務(監護權),因此可以繼續居留在
台灣,但如果要歸化臺灣國籍,依目前《國籍法》規範,由於阿草無法適用「國
人配偶」的歸化條件(註5),需要有高額的「財力證明」才可以申請入籍歸化,
有多高額?五百萬存款,或是基本工資兩倍以上的月薪(約三萬七千多元以上)。
別說是阿草,一般台灣受薪階級恐怕都難以企及。
月荷則和依依的故事有異曲同工之妙,導因於歸化程序中的「放棄母國國籍」要
求,但原由差異,依依是在歸化過程中被台灣政府認定婚姻有瑕疵,月荷則是纏
上官司,因此歸化流程無限期拖延。現行《國籍法》規範(註6),外國人歸化
台灣國籍需要「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姑且不論「品行端正」是個不確定的
法律用語,概念模糊,目前「無犯罪紀錄」的認定亦十分嚴苛,過失傷害、不起
訴、緩起訴、緩刑等罪責均未被排除。以月荷來說,她被丈夫的前妻控訴傷害罪
與家庭暴力,但事實是這樣:月荷丈夫的前妻在離婚後遲遲不肯搬離夫家,屢勸
不聽,至今五年。飽受委屈的月荷與她時有衝突,當日,兩人言語爭執不下,因
此動了手腳,雙方都有輕微受傷,隨後並均向對方提起告訴,月荷不幸的是,她
的「身分」弱一階,歸化申請因案暫停,取得台灣國籍遙遙無期。不具備公民身
分,連據理力爭、與人衝突的條件都沒有。
這些故事根由於「外國人」身分,出生即為台灣公民的你我大概很難感同身受。
「姊妹會」與其他社會團體組成的「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於2012年產出《國
籍法》修法版本(註7),邀請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希望從法令政策層次,改善
外國人歸化台灣國籍相關程序,保障外國人在台生活權益。制度法律、專有名詞、
立院遊說,沒有一項是容易輕鬆的,但移民姊妹們努力鑽研、費盡努力,用不熟
悉的中文,了解台灣的法令制度,並擬出修法主張與條文,只是為了「外國人」
在台灣可以更被接納,生活更有保障。
如果,馬總統、台灣政府、或是任何一位台灣公民讀到這篇文章,我希望您可以
先放下「台灣公民」的身分,試著體會身為一個「外國人」的心情(或許,回想
您在他國生活,語言不通、文化差異的經驗),移民姊妹在台灣社會努力生存、
付出、貢獻,除了必須破除社會歧視與刻板印象,同時並要面對法令制度的諸多
挑戰,除了欽佩她們的勇氣,積極促進他們在台灣的基本權益更是要緊與實際,
包括「國籍權」─身而為人的核心權利。
「他鄉何時成故鄉」?有朝一日,隨著台灣社會越能接納包容異己,並在法律與
政策上給予積極保障,希望這不再是移民姊妹無奈的喟嘆,而是肯定,「日久他
鄉是故鄉」。
(作者為南洋台灣姊妹會社工)
附註
「姊妹會」是我工作的地方,全名為「南洋台灣姊妹會」。「南洋台灣姊妹會」
是一個東南亞新移民女性自主成立、運作的民間團體,正式成立於2003年,「姊
妹會」存在的目的是提供各種管道和方法,讓移民女性能夠突破現實限制,發光
發熱。
《國籍法》第九條: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
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
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經過姊妹會與諸多社會團體的努力,2007年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通過,
於第三十一條增列「居留原因消失,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之情形,例如依親
對象死亡、遭受配偶暴力相向並持有法院核發的保護令、離婚後有小朋友監護權
的婚姻移民等。修法之前,倘若居留原因喪失,必須即刻離境;修法之後,遇到
這些特殊情況的移民可繼續居留台灣,已屬移民人權之一大進步。然而,此居留
權益仍有所「瑕疵」,例如,小朋友成年後即沒有「監護權」歸屬的問題,家庭
暴力保護令亦有過期失效的一天。
內政部宣稱台灣政府採取「單一國籍原則」,因此對欲歸化台灣國籍的外國人要
求放棄母國國籍,然而當台灣人歸化他國國籍時,若他國並未要求台人放棄台灣
國籍(例如美國),則歸化後台灣政府也不會要求國人放棄台灣國籍,因此台灣
人擁有「雙重國籍」者履履見之。
在移民與人權團體的要求下,2008年政府修改〈國籍法施行細則〉、〈入出國及
移民法施行細則〉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
法〉等法令,取消外籍配偶與陸籍配偶歸化須檢附約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文件的
規定,採放寬解釋,自此婚姻移民在婚姻存續中,辦理歸化入籍不再需要檢附高
額財力證明,但一旦婚姻破裂,即需依「一般外國人」身分進行歸化。
《國籍法》第三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
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移盟版《國籍法》修正案共提出七大修法主張,詳請參「南洋台灣姊妹會部落格
–移盟版《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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