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ntleyqaz (Hsuan)》之銘言:
: 金額大概2000多
: 九月多發生的事
: 還有一次是簽單弄丟了
: 大概800多
: 正櫃姐跟她說要交那兩筆金額當押金
: 過了兩個多月快三個月
1.店家跟銀行請款,不是以簽單為準.
刷卡機結帳就能跟銀行請款了
錢其實早就進了公司口袋.
就像原篇推文裡 ccchuchu 說的,只是怕客人否認交易
收單行要店家出示簽單而己.
有些店家會訂一些規則,要店員賠錢之類的
本身是個很怪/可能違法的規定.但細節就不贅述了
想用拿著簽名簽單賴帳/否認消費的人.<=這種死豬不怕滾水燙的心態
我以前都建議店員去報警..
2.請去勞動部申訴,不當扣除員工薪資.
反正都要離職了. 不要又金管會了.這件事與銀行無關.
就一個罐頭公文機關.何時真的替台灣金融環境作出貢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