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兩個關於優於前手的票據法問題
1.甲向乙購買電腦1台,價金三萬,甲為支付價款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予乙,乙因有急用
故持該本票向丙貼現五千元。嗣後,甲以該電腦瑕疵無法使用而解除買賣契約,則丙
可否向甲主張票據權利?
這題的解答是給,因丙的代價不相當,所以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乙的權利。丙需繼受乙的權
利瑕疵,所以甲可以主張無相當對價的抗辯對抗丙。
我不太懂優於前手的意思
google後解釋是
1.前手權利有瑕疵則繼承
2.前手無權利,則取得人亦無權利
這裡的2應該等於1?(或是說2是1的一種,前手權利變成無,繼承無的權利)
(這樣理解有錯嗎?
這裡乙的權利瑕疵是指他已經因為和甲的契約解除而沒有權利了?
還是說通常這種狀況不會叫做沒有權利,
要說沒有權利是發生在乙的票是偷來的才會說乙沒有權利?
另一題是
設有甲簽發本票一張面額新台幣四萬元,向乙購買項鍊一串,以得票後卻遺失該本票。惟
該本票為丙所拾獲,丙將該票贈與好友丁,丁以該票向機車行老闆戊購買價值新台幣四萬
元的機車一輛,戊於票據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為甲所拒。試問下列何人應負票據責任?
這題的答案是甲
我想請問如果丙並不是贈與好友丁,而是跟丁要求四萬元的東西交換那張票據,
這樣答案會有差嗎?
另外答案只有一個人的原因是其他人都沒有背書,所以才只有甲要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