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目前在一間城市裡的外商銀行任職
因為深深感到自己能力的不足以及自身上班諸多的痛苦
所以在試用期還未到之前想離職
自己在尋找過相關勞基法規定後
知道在三個月內離職其實不需經過預告期 可以當天提當天離
但基於禮貌 所以在今天先行告知主管可能做到這周五
但是主管以無法馬上找到人接替我位置要求我不能在這周離職
要求我必須等到她補進下一個人才肯讓我走 說不會簽下我的離職單
並且跟我說我如果在這周就離開 有什麼後果要我自行負責
我重新審視了一下當初的簽聘書
發現上面的離職規定是在試用期過後才有效
想請問各位如果我在我所提出的預告日離開
後續是不是真會有如她所說的有法律上的問題產生
如果有前輩曾在這任職的經驗能私訊我嗎
或是我有什麼表達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私訊
謝謝大家幫我解答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