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tory/6/1962020
2016-09-14 18:14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金管會今(14日)發布兆豐銀行處分案,蔡友才被解除兆豐銀行法人代表董事職務。
金管會今天(14日)發布對兆豐銀行行政處分案,一口氣「解除」蔡友才等6人職務,創
下金管會處罰銀行業「最重」 案例。
金管會今天發布兆豐銀行處分案,依銀行法,一口氣「解除」蔡○○(蔡友才)在兆豐金
融控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董事職務,並命令該行解除吳○○(吳漢卿)總經理職務,
及黃○○(黃士明)紐約分行經理職務、梁○○(梁美琪)副總經理職務、劉○○(劉小
鈴)總稽核職務、陳○○(陳天祿)法遵長職務。
金管會表示,除蔡及吳兩人之外,其他4人都是現職,都勒令解除職務。金管會表示,依
照相關法規,當事人被「解除職務」後,在5年內不能再出任金融業「負責人」。
銀行局表示,過去金管會被處罰「解除職務」的,多是個案,僅中華開發金控因為金鼎案
,金管會「解除」該公司大股東辜仲瑩,並停止吳春台及劉紹樑兩人職務,但一次「解除
」6人職務的處罰案,兆豐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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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金管會新聞稿: http://goo.gl/pZ3dmZ
有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下稱DFS)裁罰案之行政處分
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決議處分內容如下:
(略)
(二)相關人員應負之責任
1.前董事長蔡友才應負決策失當、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之責:其擔任兆豐銀行董事
長期間,於104年10月已知悉該行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美國主管機關採取監理處分行動,
惟104年11月及105年2月紐約分行建議總行派員赴美溝通,其均未採納,致DFS認為該行漠
視主管機關,應對本案負決策失當之責。其與紐約分行經理於105年3月24日共同署名回復
DFS之信函中表示,董事會、高階主管瞭解所列缺失之嚴重性,惟經查當時該行尚未將檢
查報告提報董事會,董事大多表示當時並未知悉,回復DFS信函內容陳述不實。
2.前總經理吳漢卿應負未有效督導制度建立與執行,及未善盡代理董事長職務之責:該行
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其未落實綜理全行業務之職務,未能有效督導相關管理制
度之建立與執行,且於代理董事長期間,未積極掌握及處理DFS對該行回復內容之意見及
後續發展,至105年7月底DFS告知將處以鉅額罰款,始知悉嚴重性,未善盡代理董事長之
職責。
3.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應負該分行管理不佳及與DFS溝通不良之責:紐約分行未能落實執
行防制洗錢法令,且其於檢查期間未充分掌握行員與檢查人員溝通情形,檢查結束亦未積
極瞭解及妥為因應DFS之要求。105年3月24日回復DFS之檢查報告改善計畫,針對檢查意見
提出錯誤反駁,致DFS認為該行輕蔑回應檢查意見。
4.副總經理梁美琪應負業務督導不周之責:其為紐約分行缺失改善專案小組之主持人,惟
未能及時協助海外分行化解DFS之疑慮,且專案小組對於總行派員赴美溝通一事簽陳建議
不參採,錯失與DFS溝通時機。另對紐約分行按月陳報之報告揭露DFS金檢缺失等重要資訊
,除未知會稽核室外,亦未指示採取處理措施,應負業務督導不周之責。
5.總稽核劉小玲應負稽核功能不彰之責:其雖係於105年2月始接任總稽核一職,惟DFS於
同月出具之檢查報告,已指出整體評等遭調降,所列缺失屬重大,其未能督導稽核室及時
向董事會報告,延至105年8月26日始向董事會提出DFS檢查報告,報告內容未說明重要檢
查意見及因應處理現況,致延宕董事會對本案之及時處理。
6.法遵長陳天祿應負法遵功能不彰之責:紐約分行法遵人員未充分瞭解當地法令規定,且
有職務衝突情形。105年3月25日提報董事會之法遵報告,對於紐約分行待改善情形,未完
整說明法遵缺失嚴重性及可能受當地主管機關監理處分,亦未檢討是否有制度面須改善事
項,其未能督導發揮法遵制度之功能,忽視海外分行本國派任之法令遵循主管兼辦業務為
常態,且未監督海外分行法令遵循主管任職後之訓練及行員之當地法令訓練。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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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金管會下手還真重,最無奈的應該是兆豐現任總稽核吧,前任的總稽核在NYDFS報告
出來的同一個月提前退休(二月),新任劉總稽核才剛上任幾個月而已就被解職了,銀行的
稽核室能不能發揮功能要看上層意思,上層有意遮掩你稽核室敢把這件事鬧大嗎?
不是每間銀行的稽核室被授予的權力都很大阿。
不過,也因為這次事件,現在本土銀行現在在市場上拼命找有反洗錢(AML)經驗的人才,
各金控都找獵人頭配合挖人,有CAMS這張證照的經驗行員現在可是有一堆工作可以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