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金額多寫100萬申請房貸 買家判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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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日前PO文指建商要求簽假約,拉高實登行情,引發熱議。高雄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三
民聯合事務所近日公布一判決,有人用不實契約,向銀行申請較多貸款,結果被法院以偽
造文書罪判刑三個月定讞,經手代書、銀行員也各判三年、四年。
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陳碧源說,依照內政部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買賣房屋簽假
契約,用較高價格申報實價資料,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至於偽造文書部分,根據法務部函覆內政部的看法,由於偽造文書是指假借他人名義,在
別人不知的情況下制作私文書,而民眾申報實價資料,並沒有借假他人,因此很難構成偽
造私文書罪。
不過,當民眾把拉高價格的不實契約,拿去跟銀行貸款,就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雄三民公證近日公布最高法院一項刑事判決,一位蔡姓民眾用380萬在2006年買進新北
三峽一間房子,為了提高貸款額度,跟張姓代書和翁姓銀行員,將契約交易金額提高到
480萬元,然後跟銀行貸款380萬元,以及個人理財性貸款40萬元,等於買屋不用自備款,
還多貸了40萬元。
法院認為蔡姓民眾等人讓銀行財產以及對客戶信用評估造成損害,判決蔡姓民眾因行使偽
造私文書,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定讞,代書、銀行行員另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銀行
法等,分別判刑三年及四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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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也被判了四年
真是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