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packi44014 (AsiaGG)》之銘言:
: 小弟不才,想請問各位前輩一個問題。
: 今日我們分行服務台收到一張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 主旨是讓其他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討錢。
: 但此人其實已近十年帳務是無餘額狀態,
: 可以說是靜止戶了。
: 當初就已傳真回文回覆無餘額不扣押。
: 小弟打去詢問書記官是說我們沒有傳真到法院回文說已無餘額不予扣押,
: 所以等於默認帳戶內錢是夠的,
: 在沒有收到回文情況下,
: 發此執行命令讓第三方銀行可以跟我們銀行索討。
: 現在問題來了,
: 收文經辦那邊確實有公文,
: 經辦也說當初有傳真沒有塞抽屜到忘記,
: 主管襄理經理都有蓋章。
: 結果因為法院說沒收到所以不算數要讓第三方銀行索討。
: 但客戶完全就是0元狀態,
: 第三方銀行來討我不知道要從哪挖錢給他,
: 現在問總行法務單位說這種以前有出現相關前例,
: 結局是經辦自己掏錢賠,
: 小弟一聽就傻了,
: 這根本被逼上車的意思...
: 敢問各位前輩有無相關案例可給小弟參考,
: 或者說是相關之處理方式。
: 目前作法就是等明日上班時再詢問法院書記官一次了...
: 手機排版,
: 如若語意不遂框架不適,
: 還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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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有兩種結果
1.如果當初真的有異議 可以提出佐證給法院 那就是聲明異議成功 債權人不能依照強執119第2項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2.如果當初真的未聲明異議,債權人就可以依照119條第2項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但仍有解套空間,就是第三人依照強執119第三項以不承認債務人財產權存在(例如可以附上扣押當天餘額明細佐證)為理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再怎樣都不需要自己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