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拜五替家人到某間銀行領股東會紀念品
現場工作人員要求大家在委託書上面填寫某一位徵求人的姓名
如果沒有寫就不給領紀念品
而且不能由工作人員代寫
當下沒有想太多而且也第一次領紀念品
所以就乖乖的寫了
現場有一些股東就不願意填工作人員指定的徵求人
就7pupu的離開了
回家又想到這件事情覺得哪裡怪怪的
如果委託書上面寫誰的名字就表示委託他出席
這樣越多人寫某個人的名字不就代表他的表決權越大嗎?
這樣子要求股東填寫指定的徵求人
沒有觸法的疑慮嗎?
因為通知書背後的徵求人有好幾個
工作人員說一定要寫A這個人,BCDE都不行
還請大家幫小弟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