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學姐好,小弟打算報名本年度台銀新進人員甄試,
在簡章上看到口試必須提供工作經驗年資證明,
有兩種選擇:A在職或離職證明或B工作經歷說明表
這邊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若之前待過的公司已無法聯絡上或拒絕開立,該如何取得A?
若真得無法取得,用B代替是否需要另外提出證明?
或者會影響口試的成績?
另外報名表上"相關工作經驗"欄位
是否一定要依時序填最近三個工作?
小弟的前一份工作只做了三個月,
之後因為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而被資遣,
後續跟公司調解未成公亦未走法律程序。
不知這樣的經歷是否於面試時會招致人資的反感?
還是刻意跳過這段短期的經歷反而會增加自己的困擾?
可能的話想跳過這一段,但勞保異動資料又無法遮蔽這家公司,
請大家給小弟一些建議
目前是打算這樣寫:
經歷1(公職,約2年)
經歷2(私企,約1年半)
經歷2.5(同性質私企,跳過)
經歷3(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