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077 號民事判決
大概看完了
不專業節錄重點
1.身分證沒有補發 新聞應該寫錯 判決書只有寫拿身分證去補發健保卡
(衛福部 又是你?)
2.郵局認為存戶身分證被竊沒有掛失 且跟歹徒似有結識 這部份存戶有過失
(熟人犯案 老梗了)
3.台銀認為已要求雙證件核對照片相符 留存人像相符 簽樣相符
還有第二經辦覆核確認也認定相符
(判決書沒有提實際上比對是否真的那麼像 所以不確定台銀有沒有認真比對)
一樣主張存戶證件被竊沒掛失 帳戶資訊沒保管好 有過失
重點來了 金融機構皆以民法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認為存戶有過失 要減少賠償金額
法官判決 銀行全責 全都要賠 還要加計5%利息
理由
1.金融機構要做到...
多方比對身分證件、筆跡、影像,再輔以話術、身家問題以確認人別同一
郵局這部分應該沒做確實 所以判賠
2.台銀的說法看起來還算做得完備 這部分法官好像就跳過了
改稱 原告是要求返還寄託物 不是說你銀行有過失造成存戶損失
所以民法217不適用
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並非主張被告於履行消費寄託契約
之給付義務時,因過失行為而生損害賠償之債,亦非主張被告因過失致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債,故於本件消費寄託款之返還,並無民法第217條規定之適用
所以只要不構成清償行為 存戶也不是提告損害賠償
只要要求返還寄託物 銀行似乎鐵定敗訴的
(以上有錯歡迎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