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宗NFT內線交易案遭美國FBI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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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號稱元宇宙橫空出世大放異彩之元年,各行業均競相投入此一夯到不行的新興領域
,但就在元宇宙尚處於萌芽未定之際,其間卻應運而生出迄今最落地之具體成熟的項目:
NFT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惟其推出以來雖風行全球所向披靡,但在一直
被質疑其終將泡沫化聲浪下,近來市場熱度已漸有衰退。
而值此時,全球最大NFT交易平台OpenSea之前產品經理Nathaniel Chastain,今年6月1日
在紐約被捕,遭指控不法操作數位資產,這是美國首次偵辦NFT平台上內線交易(inside
information)之刑事案件,同日司法部紐約州南區聯邦檢察官和聯邦調查局(FBI)宣布起
訴Chastain (USA v. Nathaniel Chastain, Indictment, No. 22 CRIM 302 (S.D.N.Y.)
filed May 31, 2022),涉嫌觸犯NFT相關之電信詐欺(wire fraud)和洗錢罪(money
laundering)。
其實稍早之前在3月時,即有NFT賣家Nguyen和Llacuna被指控進行電信欺詐與洗錢罪,彼
等推銷Frosties NFT,在得款數小時後突放棄該項目並停用網站,並將投資者的加密代幣
資金轉到其控制之加密錢包中,詐騙約達110萬美元,惟此只是對大眾之一般詐欺案。本
案則是全球加密圈中第一宗起訴之「NFT內線交易」案,展現美國司法部對違法加密貨幣
之積極執法,已一反過去其針對白領之金融犯罪相對保守之態度,業界預估這可能是聯邦
司法機構對新興金融科技領域執法的開始,將開啟打擊區塊鏈領域中非法操縱NFT市場的
犯行。
OpenSea公認是全球最大的NFT線上拍賣市場,其禁止職員濫用所掌握平台首頁展出之NFT
相關機密資訊,去買賣該等NFT產品圖利。本案起訴書指控:Chastain因工作上可預先知
悉在平台首頁上,將銷售哪些NFT之商業機密,竟利用此事先所掌握之資訊,不當謀取個
人的不法利益,明顯違反對其雇主OpenSea之信任與信賴義務(duties of trust and
confidence),Chastain於遭指控內線交易後不久即被解僱。
Chastain當時的工作正是挑選NFT,決定哪些NFT能在OpenSea網站的首頁上展現,簡單講
其係操NFT可否上架之生殺大權,但到最後實際出現在首頁之前,對於選出哪些擬上架拍
賣的NFT,平台規定要保密。這是由於NFT去年夯到不行,只要登上OpenSea首頁通常都可
能大賣,尤其在展示後購買者願意為該NFT支付的價格、以及同一NFT鑄造者所製作出來的
其他NFT的價格,通常會大幅上漲。因此Chastain作為操盤手,當然知道哪些NFT產品經上
架後價值會飆升,因此他就趁著近水樓臺利用此種內部資訊,多次提前買入即將被推薦的
NFT產品,然後再以高價出售。
起訴書指控Chastain約從2021年6月到9月,濫用其知悉在首頁上將展示哪些NFT之機密資
訊,總計在11次產品上架前內線炒作,共購買了45個NFT,而每次Chastain都是在NFT展示
於首頁前不久,就先秘密購買。舉例而言,2021年8月初,OpenSea出現一款名為“The
Brawl 2”的NFT,於上架之前幾分鐘,Chastain就搶先購買4個,然後在幾個小時內將其
以兩倍價格出售;一週後Chastain重施故技在首頁展示前,又預先搶購10個 "Flipping
and spinning"的NFT,然後以250到300%的價格出售;9月中又以同一手法再買了
"Spectrum of a Ramenfication Theory" 的NFT,而大賺4倍之多。總之,Chastain濫用
內線資訊,以購入價格之2到5倍來高價牟利。
為了掩飾私下買賣NFT的行為,Chastain使用匿名的OpenSea帳號,因為不敢以其過去自己
名下的公開賬戶來買進賣出,故他另開設其他沒有任何先前交易記錄之新的以太坊帳戶,
透過這些匿名數位貨幣錢包轉移資金買賣NFT,以掩蓋其不法犯行。但在區塊鏈「凡走過
必留下痕跡」之技術特性下,帳本上所有的交易都共同被永遠記錄且係公開透明,故事後
可驗證並追蹤其上所交易之異動,進而追查出Chastain的犯行。
起訴書指控被告觸犯二罪行:電信詐欺和洗錢罪,電信欺詐是一種涉及在州際或國界間使
用包括電話、傳真、電郵、社群媒體、互聯網及其他電信形式之欺詐行為。Chastain故意
設計詐欺獲取金錢之計劃和手段,透過互聯網和對外貿易中通信傳輸方式,濫用OpenSea
的機密商業資訊,購買其知道將在平台上具有價值的NFT,然後再高價轉售牟利,違反對
OpenSea之義務以詐欺手段執行其犯罪,故依電信詐欺予以起訴(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343)。
其次,Chastain明知其所涉及金融交易的財產,代表非法活動之收益,而實際上進行這種
非法交易,係涉及美國法18 U. S. C. § 1956(c) (7) 洗錢工具規定之特定非法活動收
益,明知交易的全部或部分,係為隱瞞和掩飾特定非法活動收益的性質、地點、來源、所
有權和控制設計而為移轉犯行,故依洗錢罪起訴(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956 (a) (1) (B))。Chastain被控罪名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
本件性質上究竟可否看成使價格上漲從中營利而構成一項證券,雖可依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SEC v. W.J. Howey Co.案中所確立Howey Test之4個測試標準,來實質檢驗一項數位資產
是否構成投資套利工具之證券,但NFT內線操作案尚迄無前例;而針對NFT是否屬於證交法
所規範之證券,去年雖也有Jeeun Friel v. Dapper Labs案,但現正繫屬於紐約州法院審
理中未有定案,因此司法部對此非無疑慮,故未貿然依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之第10(b)條(禁止證券買賣交易之詐欺條款),和SEC所頒運用操縱和欺
騙行為規則(Employment of Manipulative and Deceptive Practices) 10b-5(包含聯邦
證券法一般的、catch-all式之反欺詐條款)予以起訴,反而是轉以電信詐欺為法律依據
,如此被告一旦濫用雇主之機密資訊而詐欺收益,再透過系統移轉就可定位成洗錢,司法
部即無需執著於是否得將NFT歸類為證券,即得處理。
本案如構成犯罪,日後在NFT領域之刑事指控可能將變得普遍。不過,熟悉區塊鏈技術之
法律論者則認為,司法部的起訴理由似屬薄弱,因OpenSea雖可對Chastain提起民事訴訟
索賠,但其是否真的構成刑事犯罪則猶待商榷。因內線交易通常涉及公開交易之「證券」
,但本案之指控,卻集中在司法部所宣稱被告違反「對雇主之職責而涉嫌濫用公司秘密資
訊」。由於司法部並非依證券法起訴,因此其指控內線交易之理由稍有牽強,蓋NFT目前
迄尚未被視為證券,故司法部雖指控係內線交易但卻又繞道依電信欺詐和洗錢罪來起訴。
另外論者以為,去年在NFT市場的銷售額估計有176億美元,本案被告從涉嫌欺詐所賺取利
益則相對少,但司法部此指控甚有疑義,因為在Chastain此種相對小的犯罪行為中,並沒
有人因其買賣NFT而受到財產上之損害。
不過,司法部早已遇見及此,經預先設計後有備而來,程序上迴避一般內線交易調查案交
由SE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處理之慣例,本案調查特
別由FBI的國家加密貨幣執法團隊(National Cryptocurrency Enforcement Team)主導,
並由證券和商品欺詐特別工作組(Securities and Commodities Fraud Task Force)操盤
偵辦,而刻意將證券歸SEC管轄之脈絡區隔開來,以阻斷其可能被認為傳統之證券案,已
可見其端倪。
總之,本案涉及濫用「NFT之內線資訊」是否構成「證券之內線交易」,還是可單獨自電
信詐欺與洗錢罪切入,已引起廣大關注,而起訴僅是檢察官代表國家之犯罪指控,究竟此
種NFT操作是否違法,需經法庭審判最終論定是否有罪,將來鹿死誰手尚待後續分解。
類似案件如果發生在我國之交易平台,是否能依「詐欺或背信罪」相繩,端視被告利用內
線資訊交易,是否構成屬於所謂「實施詐術」得到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是否構成為他人
處理事務時,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如損壞平台業者商譽及營業上之利益)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