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8/11/29
新聞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195507
2019-11-29 17:12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針對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和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超勤補償案,釋字785號解釋今出爐,其中公務員服務法沒有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服勤時數合理上限,也沒有補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和健康權,大法官認定有規範不足之違憲。內政部2007年發布的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在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
像是消防員等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超時服勤的補償、服勤時數,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大法官也認為影響服公職權,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有違,相關機關3年內應修正。
本案源於高雄市消防員張家偉、前消防員徐國堯認為勤務時間每日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不合理,2012年10月24日向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的行政處分、給付加班費或准許休假,但3項請求都遭否准。張、徐曾就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提行政訴訟,當時兩人分別為警佐三階至警佐一階隊員、警正四階隊員,他們主張消防為社會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機關,消防機關得全年無休,為健全制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權,消防員應受憲法保障。
張等人主張,以每日8小時、每月最多100小時,且最高1萬7千元為超勤加班費支給上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也與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相牴觸云云。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未於法不合,駁回兩人上訴。
徐國堯2014年9月因被記42支申誡,遭消防局免職,他認為是曾率眾遊行,爭取消防員工時權益才受迫害,提行政訴訟爭取復職,但最終敗訴。徐國堯主張消防員應比照一般公務人員,周休2日,每天上班8小時,每天最多加班4小時,國定假日要休假。2012年8月31日在杉林分隊任職時,他率眾遊行,為消防員爭取減少工時。徐指控,消防局因他號召遊行,視為頭痛人物,2014年5至7月,以「各種理由」對他記42支申誡,累計申誡達2大過程度再將他免職。
釋字785號解釋審查的客體共6項,包含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大法官認為有權利就有救濟,公務員權利受違法侵害或主張其權利必要時,原即可依法提相應的行政訴訟,這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無違。
大法官認為「勤一休一」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和健康權無違,但大法官也要求相關機關於框架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和休假安排有關事項,像是勤務規劃和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權保障的連續休息最低時數,隨時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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