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k2 (四轉矽谷創業師)》之銘言:
: 我簡單回個不用錢的答案, 當然細節的問題你要有自己的會計師去幫你搞.
: 1. 美國免稅州設立一個投資公司.這個會計師可以搞定.
: 2. 台灣再設一個美國回台灣投資的分公司.
: 3. 美國公司去IB申請帳戶,這個會有人take care
: 4. 你還要有一個個人的BVI公司去調帳.
: 這種做法應該是台灣目前99%做三方貿易的主流.
: 也就是說為什麼台商在外國賺了錢,在台灣其實是繳$0稅金.
: 台灣國稅局也知道,但是它是一種合法的避稅.
: 因為境外母公司的收益,台灣是不能課稅的.(有趣吧,台灣會對個人課稅的.)
: 你的成本應該一年在30萬台幣左右.
請教一下
如果美國和台灣
設立的投資公司
都只是紙上公司
而無實際運作
那國稅局是否可用
"實質課稅原則"
說你只是在紙上作業
認定你逃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