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ungice (youngice)
2018-05-12 11:01:27在網路上查海外所得報稅 看到北區國稅局 有一篇 Q&A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 裡面內容有以下
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這樣的意思是500萬 匯回來 主張是etf 其實只有100萬的所得額
那這樣應該就不用課稅了吧?
還是我理解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