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為原文底下的推文各種說法都有,
加上這是多數海外市場投資者都會遇到的問題,
故小弟就自己的觀察和理解想開一篇請教與討論,
手機排版請多多包容
目前我看到大部分的資料(直接Google 「海外所得」有券商、會計事務的文章)寫道:
海外所得的認列主要是「以實現為原則」,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我的理解是:只要該年度海外所得(一般人主要是配息+賣出股票的淨利)超過100萬,就
要申報,會不會需要繳稅則是看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
但我也看到市場先生的文章寫:
所得的認列是以「發生的時間點」為準,而不是看「賣出、匯回的時間點」。因此比方說你
去年的海外所得股價上漲,帳面獲利200萬,那今年即使獲利仍未實現、沒有匯回台灣,也
應該要申報。
->我覺得實務上不太可能(?) 因為這樣申報感覺很混亂XD
另外,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中提到:
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
倍以下之罰鍰。
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
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小結:
我也不知道哪一種做法是對的>”<
僅呈現資料和自己的觀點,
希望大家的投資和報稅都能順利~~
資料有誤或是什麼想法的話,
請不吝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