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yanchiang70 (ryan)》之銘言:
: 爬了一些文,
: 有些不確定, 想請教一下.
: 如果用海外券商每年所得超過100萬要申報,
: 如果總所得超過670萬要繳稅20%
: 另外是如果有水單當成成本來計算所得,
: 如果無從計算就用賣價20%當獲利,
: 上述是繳稅原則應該沒問題吧,
: 那是不是有漏洞呢?
: 如果我每年賺1000萬, 然後三年共賺3000萬,
: 如果我每年乖乖報稅是不是每年要繳(1000萬-670萬)*20%=66萬元,
: 那不如我裝傻, 三年後匯回來3000萬, 然後說沒憑據,
: 那海外獲利就變成3000萬*20%=600萬,
: 600萬因為低於670萬, 所以不用繳稅.
: 請問這樣認知有問題嗎?
理論上沒問題,實務上操作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兩樓想法太天真,認定不是納稅人認定,
當時會有這個門是因應當下的時空背景,
我就問你納稅人拿什麼東西證明你的賣價?
你券商交易水單可以證明你賣價的那份文件難道沒有顯示你的買價嗎?
如果要你同意被調閱整個帳戶的資料你可以嗎?
你最後一年匯回來,你提供的證明只有最後一年的嗎?
所以你最後一年是滿倉狀態?
這些後面還有很多問題
你三年他調你過去七年匯出紀錄然後請你解釋
你選擇不配合他也可以認你3000萬全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