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收到FT寄來的新規定說明 看得不是很懂 想請教各位大神
「美國《國內稅收法》第 1446(f) 條對合夥企業的銷售提出了新的預扣和報告要求。一般
來說,受影響的證券被歸類為美國預扣稅目的的合夥企業。此類證券包括 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s (MLP)、Public Traded Partnerships (PTP) 和 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
當前的第 1446 條規定已經擴展到包括預扣合夥企業的收益分配。從 2023 年 1 月 1 日
開始,額外要求包括對收益分配徵收 10% 的新預扣稅和賣出交易總金額徵收 10% 的預扣
稅。」
意思是以後賣出ETF,不管有沒有獲利,都要先扣10%起來嗎?
目前股利外國人已經有扣稅,「對收益分配徵收 10% 的新預扣稅」這個是什麼意思呢?
謝謝大神們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