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so.taipei.gov.tw/ct.asp?xItem=6739752&ctNode=31568&mp=116041
[公告]大陸配偶在臺工作權益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發布單位:就業服務課
發布日期:2011-09-30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1條規定,大陸配偶經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符合前述規定者,不需具備工作證
。雇主若有僱用相關疑問,歡迎洽詢02-2597-2222分機781 劉小姐。
資料更新: 2011-09-30 15:00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