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是種特許行業,
基本要拿到金管會發的投信執照,不是誰都可以募的,
他有沒有投信牌?DM有報請核准嗎?
沒有就是觸犯投資信託法第10條屬於違法私募,沒有什麼好講的,
依據投信法第107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投資信託業務,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掰掰!不送!
至於那份所謂私募基金合約聲明書,你可以去看一份正經的基金合約,
上頭該要記載東西不算少,這份實在太簡陋了,
要跟人私下簽約前,自己不懂可以帶個法律顧問陪同,
或者先拿回家請律師幫你檢查內容,花點律師錢!花不了太多的,這種錢值得花!
匯款跟支票一律只能開給「公司」,有任何「原因」都絕對不能開給「個人」,
光是看到匯款到私人帳戶,你還不知警覺? 更妙的是,這只是份一人簽名的聲明書,
沒有一般契約的甲方跟乙方,你要拿它證明信託關係存在,證據力恐怕都還有問題。
還有「私募還款合約聲明書」,說還款方式「將以跟客戶協議為主」,
那到底怎麼還你協議好了嗎?對方還很有使招的空間喔,
之前募款為了取信於人,所以不小心冒用了xx證券的名義,
現在改口稱這是跟xx營業員間私人借貸,客戶同意了不提告...
(好個「誤用」阿..這你也能簽得下去?)
如果還不懂這是在迴避刑責,我也只能歎口氣,所謂貪婪使人蒙蔽,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