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公然違反著作權法的工作室

作者: yiwen1102 (噗噗)   2016-10-21 09:52:19
在結婚版淺水很久,第一次發文就是因為這種事情
因為有在FB上關注婚紗公司
就被台北新生X路上的花X攝影工作室投遞廣告
我看了廣告也覺得風格、價格不錯,有持續在關注
但是到今天早上才發現,他們的價目表是用外國攝影師的作品
沒有註明出處就直接當底圖使用,我合理猜想也沒有取得作者同意
因為如果有取得作者同意,何不大力宣傳為自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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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們FB價目表下留言也有人提出質疑,以下是對話內容:
質疑者:如果可以,請註明創作者出處喔,是對該名攝影師的尊重。
而且該攝影師在國際相當知名,也多次獲獎,若有心人士牽線,
該攝影師是可以向貴司提告的,而且這照片真的會誤以為照片為攝影師所拍的呢~
身為消費者希望能將這些圖像換成該攝影師的圖像,更能做為參考,謝謝。
工作室回覆:們並不會說是我們拍的唷!只是很喜歡他的作品來拿當價目表的背景而已!
相信那位國外有名的攝影師也不會這麼小氣!若我們有跟任何人(包含新人)說價目表
是我們拍的!我們願意接受賠償及相關法律的責任!我們都很公開透明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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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很....這是什麼邏輯? 他們也是"攝影師"所以將來他們碰到
作品被重製也會說:我們很不小氣,可以給你不具名自由使用。
有可能會這麼大方嗎?。 另外此案例就算註明出處,也還是不能規避法律責任。
他們違反著作權法91條與92條 (告訴乃論,可能因為這樣所以很大膽?)
法條內容: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
侵害。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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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讓消費者認為價目表作品是他們的問題,有可能也違反公交法(我還沒查)
我有擷取他們網站截圖...其實寫到這邊也覺得為什麼要這麼雞婆
此文是針對他們"違反著作權法"的部分進行討論
婚紗、服務、拍攝......等其他部分沒有實際體驗不予討論。
(本文提到內容都有截圖)
作者: oceanlovesky (等待)   2016-10-21 19:16:00
太扯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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