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樂融 (作詞家、主持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董事)
金曲獎25周年風光落幕,端出近年來堪稱褒多於貶的典禮,但音樂人的喜悅還未消褪,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導,14年未大幅修正的著作權法,已經端出草案準備送行政院。
這回的修法草案,對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都有令人震驚的不利影響。若業界
稍不留神,可能全盤盡輸。
智財局七場公聽會,目前已辦四場,創作者、版權界與公協會砲聲隆隆,智財局王美花局
長率主管一字排開,卻多的是老神在在的「謝謝指教」姿態。
這次修法,最大思想弊端在於:政府過度向利用人傾斜,努力參考國外一切有利於利用人
的法條,罔顧台灣偷雞摸狗、投機取巧的社會現實,最終造成對權利人的重大犧牲。
台灣音樂創作人,很賺錢嗎?台灣音樂著作,很值錢嗎?先進國家的創意人,靠少數成功
作品的版稅與權利金,就能一輩子衣食無虞,在台灣做得到嗎?
業者與歌手自我安慰說出單曲、EP、專輯只是張「名片」,去商演、代言和演戲,才是掙
錢之道──這是台灣培植文化軟實力、尊重流行音樂的合理論述?
對於寫詞寫曲給「非全創作歌手」的專業詞曲作者,是否該永遠淘汰,葬身這滔滔濁流,
不該存活在音樂食物鏈中?
除了周杰倫、韋禮安、五月天這類詞曲兼備、自給自足的創作歌手與樂團,我們需不需要
有人幫江蕙、張惠妹和蔡依林寫出好歌?
少有人知,台灣詞曲作者寫一首歌拿到的稿酬(預付版稅),比20年前還低。處理詞曲公
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權的音樂集管組織––如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代理
一千多位會員、數十萬首音樂著作,2013年權利金總收入不過2.3億元新台幣,而香港地
區同類協會CASH,2013年收入為2億,港幣。
台灣,真的注重流行音樂的「價值」與「價格」?歌曲是流行音樂工業的根本,其他的演
唱、演奏、編曲、錄音、企劃、宣傳、配售、播放、展演、評論及異業結合,都是後話。
如果一個國家把音樂著作看成破銅爛鐵,或者認為應該像空氣般隨手可得,那麼,文化部
龍部長所謂的「歷史縱深」、「文化傳承」,各界讚譽期待台灣是華語流行音樂「龍頭、
旗艦、重鎮、基地、燈塔、火車頭」……可以休矣。
大牌創作歌手靠演出名利雙收、氣定神閒,但對其他多數純幕後的詞曲作者,要的不只是
感動,也需要產值。創作人願掏心掏肺寫出好歌讓社會感動,不代表就活該被剝削或漠視
到死。
智財局身為維護著作權機關,不設法擴大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的正確授權規範
,反而想一步步模糊「合理使用」定義,為各行各業(其實還不成熟堅實的)「使用者付
費」觀念鬆綁──這到底是著作權人的公僕,還是敵人?
我一點都不反對「現場演出經濟」蒸蒸日上,我只是反對,在人家吃肉、詞曲作者不過喝
點清湯的環境下,官方還帶頭限縮、箝制著作權利人的一點點財源、一點點最基本的生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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