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27條第1項的規定,販售藥品和醫療器材必須擁有藥商執照,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
,應辦理變更登記。」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粧法規宣導 不得於網路刊登販售之產品及其法律依據說明
不得於網路販售之產品名稱或行為
藥品及醫療器材
(例如:藥膏、含藥之防蚊貼、低週波治療器、醫療口罩、生理食鹽水、眼藥水
、隱形眼鏡、老花或近視或遠視等矯正鏡片、耳/額溫槍、體溫計、保險套、酸痛貼布
、衛生棉條、陰道沖/灌洗器、驗孕棒/條、醫療用彈性襪、醫療用護膝護腕等肢體裝具
、驗孕/排卵試紙、OK繃、醫療用棉花棒、體脂測量器、吸鼻器、抽痰機、六甲村束腹帶
、隱形眼鏡清洗液、液態創絆膏、餵藥器、醫療用電動代步機等)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粧法規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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