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板板規
‧ 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經查為濫用者劣文退回處置。
1.同一匿名管理編號,五日內重複檢舉同一篇文章
2.五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3.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十分鐘
關於1. (同一匿名管理編號,五日內重複檢舉同一篇文章)
匿名檢舉後,尚未判,但重複發文(匿名應該無法編輯文章?)
目的是補充新事證,方便板主判
這樣仍會違規,並劣退嗎?
關於2. (五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請問怎樣才算"新"違規事由? 例如:
A. 檢舉同文章違反不同條板規
B. 檢舉同文章的其他內容,違反相同板規
(例如之前檢舉罵蔡AA未達,之後檢舉同文章罵蔡BB的部分)
C. 只要檢舉人說明,為何重複檢舉,檢舉理由跟之前的檢舉文章有何不同
都盡量給過
關於3. (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十分鐘)
(PS:這條如果只是單純,要讓不同人於10分鐘內重複檢舉同篇文章,不罰
沒有其他要規範內容,建議可以寫得清楚一點,刪掉贅文。例如,重點是10分鐘,
同不同日有什麼影響嗎? 而且10分鐘內,不違反3.,還是違反2.)
請問
A. 新違規事證跟2.的新違規事由,有什麼不同嗎 ?
(我猜事證是指要提出證據,不過為了確定,還是問清楚)
B. 如果不同人於間隔10分鐘後,檢舉相同文章,沒有提出新違規事證
但是,有新違規事"由",有違規嗎?
例如之前有人檢舉政問,10分鐘後(五日內)其他人以新違規事由檢舉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