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緊急狀況之下的違法行為?

作者: BassistKK (白金牌工程筆)   2014-05-22 01:15:00
假設是在昨天下午的車廂上,嫌犯持刀隨機殺人,
1.A看到嫌犯持刀衝向自己,
情急之下本能反應將身旁的B拉至自己身體前方,
由B挨刀,那A會有責任嗎?
2.A奪下嫌犯手上的刀之後,在扭打中拿刀劃傷了嫌犯的身體,
 嫌犯仍不放棄以拳腳攻擊A的要害(例如:雙眼、頭部、頸部、生殖器部位),
 A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一刀插向嫌犯頸部以求自保,
 這樣A會有責任嗎?
希望有法律背景的鄉民們能夠解答一下,感謝!
作者: CaoPi   2014-05-22 01:15:00
1.是緊急避難吧,應該無罪
作者: bm061596 (我得了桌球病~)   2014-05-22 01:15:00
阿不是問過了~
作者: hsiec (hsiec )   2014-05-22 01:15:00
自己的作業自己做
作者: smilelover (微笑情人)   2014-05-22 01:16:00
X文
作者: LWK (LWK)   2014-05-22 01:16:00
先看A或嫌犯有沒有黨證
作者: kyoko522tw1 (郭哥哥)   2014-05-22 01:17:00
1我不知道 2我覺得無罪
作者: Becuzlove (阿嗚阿嗚阿嗚嗚~)   2014-05-22 01:17:00
@@ 這種的值得討論
作者: dancing0618 (qiona)   2014-05-22 01:19:00
民事和道義上都要賠償吧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4-05-22 01:20:00
最好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作者: dancing0618 (qiona)   2014-05-22 01:20:00
基本上要先跟被害人和解,刑法上才能減刑或緩刑
作者: XP1 (WindowsXP)   2014-05-22 01:21:00
不要再辦家家酒發廢文了,情急的時候最好你會去奪刀
作者: ning0201 (出小坑跌大坑)   2014-05-22 01:22:00
鬼島的玩法還用討論 法官:反應過當 判刑兼罰錢 下一位
作者: XP1 (WindowsXP)   2014-05-22 01:22:00
發生事情的時候你嚇到拉尿都來不及,最好你會去奪刀
作者: ap543 (掛~~)   2014-05-22 01:23:00
1.過失傷害(致死)?? 2.可能有防衛過當吧
作者: visualsense (敝魯)   2014-05-22 01:23:00
1緊急避難 2正當防衛
作者: count52   2014-05-22 01:24:00
1緊急避難(比例原則要討論) 義務衝突 無期待可能性
作者: count52   2014-05-22 01:25:00
2正當防衛(比例原則要討論) 義務衝突 無期待可能性
作者: RonaldBBS   2014-05-22 01:26:00
1緊急避難 但過不了關的 但仍有無期待可能性可能主張
作者: count52   2014-05-22 01:26:00
都各給你3招了 很好發揮了巴
作者: RonaldBBS   2014-05-22 01:27:00
2正當防衛 一樣過不了關的 阻止她不用殺她吧 不用討論吳期待可能性
作者: RonaldBBS   2014-05-22 01:30:00
你的2雖然寫不得已 但我猜沒特別意義 因為不可能不得已
作者: count52   2014-05-22 01:30:00
正當防衛是以正對抗不正 重在社會相當性與急迫性
作者: count52   2014-05-22 01:31:00
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 期待可能性是阻卻責任 2者不同
作者: RonaldBBS   2014-05-22 01:32:00
你說的沒念過法律的根本不懂的啦 原po會問一定沒概念
作者: count52   2014-05-22 01:33:00
我是覺得都會成立阻卻違法 但可能會過當 所以才多給你2招
作者: count52   2014-05-22 01:35:00
好 那考慮到原po可能沒念過法律 我就告訴你另一招
作者: count52   2014-05-22 01:36:00
媽的 直接打了阿 還管他法律責任咧 生命重要還法律責任?
作者: hosen (didi)   2014-05-22 02:11:00
1殺人的是嫌犯,不關A的事,2兩個層面:嫌犯已不具致命性,殺
作者: hosen (didi)   2014-05-22 02:12:00
他已不具正當性,但A可主張混亂打鬥中剌到,非故意殺人
作者: hosen (didi)   2014-05-22 02:14:00
過失致死有刑責,但可緩刑,罪不重
作者: supa (supa)   2014-05-22 04:25:00
拳腳攻擊要害,這樣還不具致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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