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410046 (a410046)》之銘言:
: 如果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價值,那自由能不能侵犯?
: 照他的言論,為了追求正義去限制別人的自由不也是一種自我矛盾?
: 那要不要廢囚?
: 沒有什麼價值是不能侵犯的,自由也是,生命也是。
既然談到人身自由和生命權的差別
那我們就來談一下政府憑什麼囚禁罪犯剝奪他的人身自由好了
法學上的說法是
我們每個人都有人格權(包含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等)
而政府之所以可以剝奪人身自由權
法學界是援引盧梭的<<契約論>>
契約論的內涵是每一個人民為了要讓政府提供更好的生活
我們每個人都要交付部分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渡讓給政府
這樣政府才有稅收去做事(最近流行拿錢不做事)
公民犯了罪就要被政府收回部分人身自由權
這樣政府才有錢蓋監獄把危害社會的人關進去
於是社會就因為大家有繳保護費而變得更美好
但 ~~~~ 是 ~~~~~~
政府執行死刑之後,鄉民就覺得怪怪的啦
"欸不對阿,政府你要錢有錢,要人有人是因為當初跟你簽了契約..."
"那你如果對公民執行死刑,不就代表我們也把生命權渡讓給你了嗎?"
"到底是怎樣啦,社會契約論誰去簽的啦? 踹共啦!"
鑒於契約論條約內容爭義
當初去和對岸簽條約的盧梭就跳出來解釋啦
盧梭認為人們不反對國家為了他們自己而剝奪第三人的生命,所以契約中會存在著
允許國家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或危機解除)而剝奪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條款。盧梭
認為罪犯得以處死的理由是:
"在避免未知的危險前,先交託生命與主權者。個人為了避免被殺害,而同意自己破壞契約
時要付出生命代價。
破壞法律就不是公民,而是敵人,所以可以處死。"
但盧梭在後文提到:
頻繁的刑罰是政府軟弱或懶惰的表現。每個過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物上成為有用的人。
如非他的饒恕意味著危險,他就不應被處死,哪怕是為了殺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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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反廢死大將盧梭表示為了社會經濟繁榮,大家還是把小命度讓給政府吧
(不想渡讓?! 好~ 當你違約 那把你當社會的敵人河蟹!!)
但是另外一方面反廢死大將盧梭又認為
1.不能以降低命案的目的執行死刑殺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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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不是繼續讓他活著對社會很危險,他就不該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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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們家反廢死大將說的喔
但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多元社會
所以另外一派不甘心渡讓生命權給政府暴民就上街了
"媽的,黑箱啦!!"
"我什麼時候同意過這一條契約了?????"
"你他媽簽條約不用問我的喔?"
"拎北沒同意,不算!!"
"政府有這麼偉大嗎? 不行,不行!"
"盧梭賣台啦!!"
"如果我連生命都渡讓給你了,那到底誰才是主人?"
"自己的生命自己管啦!"
以上這些不承認公民應將生命權渡讓政府的鄉民就舉起廢死的旗幟
以下是他們主張
1."退回契約,逐條審查!!"
2."生命權,不給你"
3."公民沒把生命授權給政府,因此政府無權以死刑收回公民生命權!"
4."財產、人身自由可以部份授權,阿生命權可以部份授權嗎?"
謝謝收看
最後問一個問題就好
你有把你一家老小的生命授權給馬政府嗎? 啾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