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rval623 (酸民)》之銘言:
: ※ 引述《ptt888 (.....op)》之銘言:
: : 北捷昨天的慘案,很多鄉民說可以圍歐或是拿滅火器打鄭捷,我同學說,好像有法律系教授說過,生命不能用正當防衛阻卻罪責;
: : 昨天如果有好人,為了保護捷運的眾多乘客,把鄭捷用死或用重傷(例如:月台扭打,不小心將鄭捷推落軌道,他被捷運碾斃,或是用滅火器打頭打太大力,鄭捷腦出血死亡,或是滅火器噴瞎鄭捷眼睛),
: : 那些好人也要負過失殺人責任坐牢;這樣不就等於大家遇到殺人狂魔只能逃跑,不能見義勇為嗎?見義勇為還要坐牢?有昨天的慘案,正當防衛沒用的八卦嗎?
: 這件事情很有名: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810
: 新 聞:
: 五年前台北縣發生一起事件,于姓男子和女友騎車返家時,因騎兩台車並行擋到醉漢
: 的路,遭到醉漢尾隨辱罵,女友認為不要爭吵所以就兩人沒理會醉漢就走人。醉漢尾隨情
: 侶來到便利商店,隨即拿出手槍上膛作勢要開槍,于男為保護女友就用當兵時練過的奪槍
: 術,搶走醉漢的槍,雙方隨即扭打,忽然間槍聲大作,于男誤觸板機,子彈不慎擊斃醉漢
: 。
: 最高法院認為于姓男子是防衛過當,依殺人罪判他3年徒刑定讞。
: 這人因為槍隻走火誤殺歹徒,被判3年。
: 如果昨天有人奪刀過程中不小心把誤刺鄭男導致他傷重不治。應該也跑不掉被判刑
: 所以那些鍵盤高手,除非你今天可以空手入白刃,然後把他制伏還不可以殺傷他
: 否則鬼島的法律是不會保護你的。而且光是出出入入法院,搞不好工作就不保了。
二審就說得很清楚
被告先於警詢時自承:「(問:於94年10月9日凌晨1時30分許板
橋市○○○街104巷2號前你是否持槍射殺被害人許大坤並造
成許員身亡?)是。是我持槍射殺許大坤」、「我們就騎車
返家,至女友家樓下超商買東西要結帳時,在萊爾富超商外
發現死者(許大坤)跟蹤我們到萊爾富超商旁,又向我們招
手要我們過去,我們不予理會,
死者便從身上取出1把手槍並上膛,我看死者將手槍一上膛,
我立即跑過去與死者搶槍並發生拉扯,後來我搶到槍後,
便拿槍管打死者的頭及背後
(本院按並無證據證明已成傷,亦未據提起傷害告訴),並
對死者說,你不要再過來後,我擺脫死者轉身往後拿槍嚇阻
死者不要再過來,但死者還是向我撲過來,當時因距離太近
,我一時情急就對死者扣板機射擊」、「扣板機射擊後,我
看到死者倒地,我就持槍站在原地不動等警方前來處理」
正當防衛他可以射擊其他部位 不一定要像電影準到腳
但你打什麼四肢都可以 就剛好爆頭....你能怪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