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jolsKao (撲吼獅・高)》之銘言:
: 這件案件在兇手已經確定是鄭捷的情況下
: 能有哪些辯護策略?
: 請板友們集思廣益,可以讓廢死聯盟參考。
: 我先拋磚引玉
: 1.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不應判處死刑。
駁:與刑法271條規定不符,法官依刑法量刑是憲法規定的義務
: 2.鄭捷沉迷殺人電玩,把自己當作角色的一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已經無法辨識其行為
: 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應該判無罪。
駁:有無『精神障礙』要由醫院鑑定,縱使真有精神障礙,該障礙是否必導致『欠缺識別其
行為能力』仍應由法院認定,故鄭嫌縱有精神障礙,仍不免負殺人罪責
: 3.就算沒有無法辨識,辨識能力也降低了,依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
駁:理由同上
: 4.鄭捷刺完就跑,找尋下一個目標,沒有對同一人繼續猛砍更多刀,表示沒有致死故意,
: 頂多是傷害或重傷害的犯意,依照刑法277第2項和278第2項傷害致死或重傷害致死,
: 刑度是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逃過死劫。
駁:鄭嫌落網時不諱言:就是要殺人,主觀殺人犯意明確,其揮刀傷人之舉動均是基於此犯意
進行,故其行為已符合殺人既遂及未遂罪的要件
: 5.進入被害人身體破壞其細胞組織的是刀子而非鄭捷,所以要處死刑也應該處刀子死刑
駁:辯護人你.......
: 6.鄭捷已經表示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可酌情判決有期徒刑15年左右。
駁:鄭嫌經警詢坦言:犯案動機僅單純想殺人,並對其所為表示不後悔,故綜觀鄭嫌犯案手段
殘忍,且生性兇殘,已無矯治而重返社會之可能,是有必要與社會永久隔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