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ra1024 (喔)》之銘言:
: 原文網址:http://ppt.cc/icql
: 魏揚
: 簡單的一些想法:
: 1. 法律的設置與執行應該以追求正義為目的,而不是回應個人或群眾的憤怒、仇
: 恨。這邊談的「正義」應該具有內在一致(coherent)的價值與邏輯,且符合比例原
: 則。
: 2. 談到內在一致的價值與邏輯,我認為如果我們把「生命」視為最終不可侵犯的
: 價值,則當此價值遭到侵害而我們必須尋找洽當的懲罰或補償手段時,我們不應該
: 訴諸於「生命」這個最終價值的再次侵犯。如此一來,這個「正義」就存在著自我
: 矛盾的危機。簡言之,我們不應該用侵犯「A價值」來作為「A價值」被侵犯的懲罰
: ,尤其是當此價值被視為最終價值時。
這邊我有的疑問:「我們把『生命』視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為什麼加害者有權利剝
奪受害者的生命呢?」
另外,受害者的生命被剝奪後,該如何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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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邏輯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加害者就
沒有權利要求別人尊重他的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所以在這個邏輯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了,所以對加害者執
行死刑是合理的。
因為加害者生命的「最終不可侵犯性」已經消失,所以死刑執行者並沒有侵犯到「最終不
可侵犯的價值」。所以死刑執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因為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不知道這樣的邏輯推論有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