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邏輯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加害者就沒有權
利要求別人尊重他的『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所以在這個邏輯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了,所以對加害者執
行死刑是合理的。
因為加害者生命的「最終不可侵犯性」已經消失,所以死刑執行者並沒有侵犯到「最終不
可侵犯的價值」。所以死刑執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引述《mg0318 (hans)》之銘言:
: 你只是再在繞圈圈
: 任何刑罰的可以用我的邏輯回答你
: 廢除死刑不是討論要不要刑罰
: 是討論要不要在處罰的時候,不要用生命刑
我不是在繞圈圈,這一段是在用邏輯剝奪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
既然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已被剝奪,那生命刑就沒有侵犯到「最終不可侵犯的價
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