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邊我有的疑問:「我們把『生命』視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為什麼加害者有權利剝
: 奪受害者的生命呢?」
如果你承認『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加害者無剝奪人的生命
那你會時麼又同意國家可以代表你侵害一個人的『生命』
這不也跟你認同『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違反嗎?
如果你不認同『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所以國家有權
那殺人者理由正當是否也有權?
另外,受害者的生命被剝奪後,該如何補償呢?
刑法在意的是如何透過刑罰來來體現正義,補償絕對不是絕對的
要不然私刑就好了,讓被害者來考慮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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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邏輯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加害者就沒有權
: 利要求別人尊重他的『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所以在這個邏輯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了,所以對加害者執
: 行死刑是合理的。
: 因為加害者生命的「最終不可侵犯性」已經消失,所以死刑執行者並沒有侵犯到「最終不
: 可侵犯的價值」。所以死刑執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因為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不知道這樣的邏輯推論有沒有錯?
你只是再在繞圈圈
任何刑罰的可以用我的邏輯回答你
廢除死刑不是討論要不要刑罰
是討論要不要在處罰的時候,不要用生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