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魏揚FB

作者: mg0318 (hans)   2014-05-23 17:51:10
: 這邊我有的疑問:「我們把『生命』視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為什麼加害者有權利剝
: 奪受害者的生命呢?」
如果你承認『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加害者無剝奪人的生命
那你會時麼又同意國家可以代表你侵害一個人的『生命』
這不也跟你認同『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違反嗎?
如果你不認同『生命』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所以國家有權
那殺人者理由正當是否也有權?
另外,受害者的生命被剝奪後,該如何補償呢?
刑法在意的是如何透過刑罰來來體現正義,補償絕對不是絕對的
要不然私刑就好了,讓被害者來考慮如何補償?
: =======================================================================
: 我的邏輯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那加害者就沒有權
: 利要求別人尊重他的『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所以在這個邏輯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了,所以對加害者執
: 行死刑是合理的。
: 因為加害者生命的「最終不可侵犯性」已經消失,所以死刑執行者並沒有侵犯到「最終不
: 可侵犯的價值」。所以死刑執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 因為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不知道這樣的邏輯推論有沒有錯?
你只是再在繞圈圈
任何刑罰的可以用我的邏輯回答你
廢除死刑不是討論要不要刑罰
是討論要不要在處罰的時候,不要用生命刑
作者: sesee (小七)   2014-05-23 17:52:00
你有看完他的文嗎.... = =
作者: handfoxx (我是說在座的各位)   2014-05-23 17:52:00
我這個系列的文看完 以牙還牙的思考 確實是有缺陷的 但
作者: handfoxx (我是說在座的各位)   2014-05-23 17:53:00
目前在台灣 我不覺的民粹這麼焰的情況 可以理性討論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4-05-23 17:54:00
文字遊戲好玩嗎?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4-05-23 17:55:00
把死刑解讀成以牙還牙的、比民粹還民粹
作者: waterpipe   2014-05-23 17:56:00
都說廢除死刑了 有討論嗎?
作者: Skabo (kaka)   2014-05-23 17:56:00
樓上你真的知道什麼是民粹? 定義搞清楚好嗎...
作者: snow5420 (小小小孟)   2014-05-23 17:56:00
廢死跳針all day long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4-05-23 17:57:00
公權力是假的嗎? (雖然目前政府有權力集中問題
作者: handfoxx (我是說在座的各位)   2014-05-23 17:57:00
我是說的是思考方式 其他是你自己解讀別牽拖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7:57:00
相信我 等下個冤案出來台灣人就會讚成廢死
作者: kuwai   2014-05-23 17:57:00
去觀落陰問問被害者支不支持廢死好嗎
作者: easy101 (品客)   2014-05-23 17:57:00
民粹你的定義又是什麼?
作者: mg0318 (hans)   2014-05-23 17:58:00
如果公權力是真的 警察打學生也沒錯 我們這不就是在討論比例原則嗎? 用什麼手段最好
作者: s9415154 (CyriL)   2014-05-23 17:58:00
冤案是程序制度問題 就算沒死刑也會有冤案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4-05-23 17:59:00
某人先搞清楚民粹的定義好嗎?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7:59:00
廢死都故意看不到嫌犯殺人與死刑殺人的動機是相反的
作者: sesee (小七)   2014-05-23 17:59:00
自我聖光覺得自我理性後 其它不同意見自然就是民粹了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4-05-23 18:00:00
剝奪他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 判處死刑不符合比例原則嗎?對啦 應該要判四個才夠 他能死四次嗎?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01:00
故意把罪犯殺戮與死刑槍殺畫上等號 就是廢死一貫的戰術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4-05-23 18:02:00
我剝奪人性命 所以我最差情況下應當失去自由 比例該是這樣嗎
作者: freedom77 (肥希我老婆)   2014-05-23 18:02:00
至少沒死刑冤案生命還救得回來
作者: lovesinker (愛情伸卡球)   2014-05-23 18:05:00
重點不是"一個人",是特定的"加害人",當某特定加害人
作者: lovesinker (愛情伸卡球)   2014-05-23 18:06:00
的行為也就是說加害人自己明顯的否定了"生命為最終不可的價值"這個邏輯時,這個邏輯是否還適用於加害人呢?就像是加害人自己簽了切結書說他認為生命是可以被侵犯的
作者: TanIsVaca (好好唸書吧!)   2014-05-23 18:07:00
@lovesinker 我同意您的想法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07:00
樓上簡單講就是犯人都不把你當人看了 你還把他當人看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08:00
生命權自由權在我國法律上是不能放棄的
作者: TanIsVaca (好好唸書吧!)   2014-05-23 18:09:00
但是加害者已經否定了被害人的生命權了@@|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09:00
但是有人去湯姆熊殺一個男童就得到放棄自由權的機會了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09:00
電影演的如果有人叫你打他,你真打到他受傷,他還是可以告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10:00
你,你不能主張他放棄自己權利而去侵害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3 18:11:00
被處自由刑不是因為他放棄自由權,而是基於公益國家限制他的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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