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陳為廷父親遭刺身亡 「廢死」立場依舊不變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4-05-25 19:36:08
※ 引述《ppu12372 (高能兒)》之銘言:
1.媒體來源:
蘋果及時
=================先照錄前篇文章引的臉書全文的重點,我的評論在最下方====
陳為廷臉書全文:
...................
想起許多事情。
其實,關於殺人案,我有個故事是這樣的。
......
然後,我才發現那個櫥櫃深處的紅色小鐵盒。裏頭,是一張「殺人罪」的法院判決書。原
告,是我媽。被害人,是我的爸爸。
事情發生在一個夏日的午後。
因為一起停車糾紛,我叔叔和樓下檳榔攤的老闆起了爭執。我爸拿了桃木劍下樓助陣。爭
執中,老闆拿起刀械朝叔叔揮砍,劃破叔叔的衣服。接著,刀械刺向我爸。我爸失血過多
,當場死亡。
==============================
法律人因為思維冷靜,所以常能發覺一些端倪。陳為廷東拉西扯,沒講到重點。
從陳為廷的東拉西扯中,我們試著用陳為廷不曾講清楚的其他角度,儘量還原事實。
1.這就是糾紛中的互相攻擊事件。街坊上常見,鄉民們沒有親自遇到至少也聽說過。
例如,車禍糾紛中,個性比較衝的雙方就會這麼做。比如說某高譚市常見。
張三李四因車禍擦撞起了衝突互毆了,接著張三朋友王五拿工具(例如球棒)助陣毆打李
四。可惜李四也不是好惹的,拿出刀(甚至槍)反擊,殺傷張三、殺死王五。
2.所以,法律上的問題是:李四該當何罪?答:殺人罪。但殺人罪,依照刑法271條,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的輕重,依照案發情節而定。
王五拿球棒或拿桃木劍去攻擊李四,本身有可不法之處,李四可辯稱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
過當,所以無法阻卻違法,依然構成殺人罪,但得減輕其刑,所以不必判到死刑。
這樣大家清楚了吧?
3.但且慢,這跟邏輯上陳為廷腦袋瓜得出「廢除死刑」的結論有個鳥關聯?
老實說,殺陳為廷老爸的那個老闆,好像惡性程度只到有期徒刑也剛好,可不是罪大惡極
如同該判死刑的鄭捷咧!所以陳為廷舉他自己老爸的例子是要幹嘛?
作者: AWinker (文山大野菊)   2014-05-25 19:37:00
又在胡作非為
作者: mirza (張良)   2014-05-25 19:37:00
擋工們繼續加油,請大家努力割蘭尾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4-05-25 19:37:00
以前藍的這樣就是搶風頭
作者: ParuruChan (PARU)   2014-05-25 19:38:00
那些整天恐嚇如果廢死聯盟家人被殺死的人表示:
作者: kevin80112 (加油好嗎)   2014-05-25 19:39:00
我也覺得他爸的例子根本無相關...
作者: wujason (お前はもう死んでいる)   2014-05-25 19:39:00
我也覺得他舉自己的例子怪怪的 他老爸拿木劍要攻擊對方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5-25 19:39:00
馬今將亡
作者: wujason (お前はもう死んでいる)   2014-05-25 19:40:00
被對方刺死 本來就不會死刑 跟鄭捷亂殺人又不一樣
作者: soulism (soulism)   2014-05-25 19:41:00
對言論自由權利都要誓死捍衛,那更在其上的生命權呢?
作者: heavensun   2014-05-25 19:41:00
每年衝動殺人的 很多. 反而該嚴懲
作者: soulism (soulism)   2014-05-25 19:43:00
走社會運動者,很難去支持死刑,這違反他們信仰的價值
作者: xdbx (羊阿兵)   2014-05-25 19:43:00
...根本連死刑都沾不上邊
作者: ckep   2014-05-25 19:46:00
陳x廷?科科
作者: soulism (soulism)   2014-05-25 19:48:00
支持死刑,也沒什麼不好.但是可以不要攻擊保衛生命權的人嗎
作者: qm21   2014-05-25 19:48:00
也就是那個人本來就部會被判死 陳為廷拿出來講他廢死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4-05-25 19:51:00
我因為是整個轉前一篇文 連該文推噓也轉了 待我消除~
作者: a6300072   2014-05-25 19:51:00
退回民主,捍衛服貿。藍狗萬歲
作者: soulism (soulism)   2014-05-25 19:51:00
鄭若有精神病也不會被判死,但人們情緒上卻希望他死.
作者: newstyle (人生不要有遺憾)   2014-05-25 19:53:00
他還蠻有資格談要不要廢死的~
作者: ej83bp6 (a3xfjljdflkj2sdzmcljixz)   2014-05-25 19:53:00
學運前:請接受人民的指揮! 學運後:人民是什麼?我廢死
作者: xdbx (羊阿兵)   2014-05-25 19:53:00
這樣看要不就傷害致死 或是臨時起意 不像預謀殺人阿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4-05-25 19:54:00
如果是屬於間接故意 也算是故意殺人 需看當時事證
作者: docose (風華之語)   2014-05-25 19:54:00
不可質疑你的廷神
作者: fsuhcikt (後門幹屎哥)   2014-05-25 19:56:00
不可質疑廷神 你這異教徒
作者: soulism (soulism)   2014-05-25 20:00:00
陳為廷才剛講過,要永遠質疑我.諸法無常,沒有人是不變的.
作者: jim102125 (d d )   2014-05-25 20:12:00
他誰啊
作者: iamchao (大鯨魚)   2014-05-25 20:40:00
我認為他的用意在於解釋支持死刑的某個論點:受害家屬心理當然他以一個受害家屬來做回應,您認為這件事是雙方問題跟這次的受害者跟加害者都為單方面,條件不同結果當然有差
作者: de092112 (eric9201)   2014-05-25 21:28:00
下系下景的事情跟其他人的至親類比
作者: whaleegg (^^)   2014-05-25 21:36:00
檳榔攤老闆沒被判死刑吧...干廢死什麼事老爸都死了還消費老爸...不妥
作者: sunjie1224 (國聯吳彥祖)   2014-05-25 23:17:00
跟五月天一樣
作者: coolwei (藍色方塊)   2014-05-26 00:25:00
他是被害者家屬 卻能講出這番言論 不是被害著家屬的人 又
作者: mamw (好吃不好吃)   2014-05-26 02:03:00
同意 老闆不是蓄意殺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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