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以下三點來當支持廢死的邏輯基礎:
1.人權是「不可放棄也不可剝奪的」。
2.國家存在的目的不是「統治和處罰人民」,國家的目的是「保護與服務人民」。
3.不得以需要侵犯部份人的人權來保護大多數人的人權時,必須服從「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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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三個基礎來設計刑法:
必須永遠把他與社會隔離的重刑犯:
無期徒刑。強制勞動,以勞動成果來賠償受害者。
性侵犯:
初犯者,強制勞動,以勞動成果來賠償受害者。若專業醫療團隊判斷有再犯的可
能,為了保護其他人,所以對他化學去勢。
累犯者,為了保護其他人,所以對他化學去勢。強制勞動,以勞動成果來賠償受
害者。
傷害罪:
若有嚴重暴力傾向,需與社會隔離者,有期徒刑並強制心理治療。治好後,要求
他強制勞動,以勞動成果來賠償受害者。
不需與社會隔離者,強制勞動,以勞動成果來賠償受害者。
偷竊犯之類的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者:
沒有將他與社會隔離的必要,且政府沒有權力處罰他,所以頂多施以強制勞動,
以勞動成果來賠償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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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有個盲點:
強制勞動者如果打混怎麼辦?國家沒有權力處罰他,要怎麼「強制」呢?